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 类别 | 案件简要情况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处罚 结果 | 处罚决定期 | 处罚 机构 |
(贺)水不罚决字〔2025〕1号 | 宁夏博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取用水资源案 | 不予行政处罚 | 宁夏博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取用水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鉴于该公司自备井用途为公共绿化,为非营利性,属于公益性用途,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能够及时承认错误并改正,并以贺兰县交通运输局为主体办理取水许可证,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宁夏博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91640122MA75YHPU0A | 不予行政处罚 | 2025年8月11日 | 贺兰县水务局 |
贺兰县水局
2025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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