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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水务局关于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索引号 116401220101036870/2025-00349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5-11-17
发布机构 贺兰县水务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关 键 词 举报奖励制度

为强化水利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有效打击水利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持续净化优化我县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水利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及水利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水务局举报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可实名,也可匿名,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县水务局按照本制度对举报属实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第四条 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认定,重点包括下列情形:

(一)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实施关键环节(承包发包特别是招标投标、设备采购、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为本人或特定关

系人谋取私利。

(二)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工程项目应招未招、规避招标、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等。

(三)在水利水务领域市场经营活动中,向监管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评审评标专家等赠送礼品礼金,搞利益输送。

(四)在工程勘察、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等方式,为利益关联方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五)在建设项目中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造假等。

(六)在建设项目检测监测中违规操作、数据造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七)在建设项目设备、材料供应中不履行合同约定,设备、材料质量不达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八)为承揽工程,与专业技术人员虚构劳动关系,有关人员违规“挂证”,未按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派驻专业技术人员。

(九)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专家或评标专家之间违规组建“QQ群”“微信群”等群组,建立“小圈子”。

(十)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

(十一)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透漏应该保密的信息,与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评标专家串通,操纵评标结果。

(十二)相关人员以咨询等名义,配合有关单位弄虚作假编造资质、奖项等申请材料,违反评审标准赋分或提出评审意见,向有关人员打招呼。

(十三)操纵、干预项目发包、工程分包、工程款结算支付、承担特定外部业务或服务的第三方单位选择等,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县水务局对本行业领域举报的招标投标违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举报违规违法行为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及工程项目进行挂牌督办。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电话“12345”热线、0951-8061740或以书信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 县水务局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励数额,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核查。若举报人对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核查结果有异议时,可在30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八条 举报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

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

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县水务局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与现金奖励,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

(一)对举报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对举报围标串标、买标卖标、黄牛掮客等违法行为的,涉及项目招标额500万元以内的,经查实给予1万元奖励;涉及项目招标额500万元至1500万元的,经查实给予2万元奖励;涉及项目招标额1500万元以上的,经查实给予3万元奖励;

(二)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由相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按照属地原则逐级举报。对于我县水务局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银川市水务局举报。若该项问题银川市水务局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自治区水利厅举报。其中,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事项,经自治区水利厅核查属实的,由我县水务局负责奖励。

对因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人身或者经济损害要求赔偿的举报,举报人应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举报人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事项应予以受理查处。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同一水利行业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同时向各级水务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作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三条 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由县水务局按程序审核兑现,财政局监督使用。县水务局应当加强对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档案台账。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一)不属于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的;

(二)具有水利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应当报告的举报;

(四)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对服务对象的举报;

(五)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六)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七)举报的内容各县水务局早已掌握的;

(八)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九)进入司法程序的;

(十)其他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县水务局可在一定范围内(如:政府门户网站、微博等)进行公告。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提出正当延期理由的可延长30日领取。

第十六条 匿名举报人应向县水务局或者举报受理机构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代号(姓名拼音首字母)和身份代码(身份证6位数字)作为身份识别信息,并与举报受理机构专人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一)通过书信匿名举报的,要在举报材料中注明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代号和身份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通过电话等方式匿名举报的,要向举报受理机构接听人员告知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代号和身份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举报受理机构接听人员要记录在案。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举报受理机构应认真审查,排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由匿名举报人主动提供身份识别信息验明身份后实名领取现金奖励。匿名举报人未提供身份识别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15日起施行。


贺兰县水务局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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