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检查 比例 | 同一企业检查 频次 | 可联合检查部门 | 备注 |
1 | 贺兰县水务局 | 1.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情况;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规定条件取水的;3.检查企业节约用水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节约用水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所有取用水企业 | 全年 | 按10%比例随机抽查 | 3次 | ||
2 | 贺兰县水务局 | 对银新干沟人工湿地、四二干沟人工湿地、暖泉人工湿地、典农河(贺兰段)的运维情况进项季度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银新干沟人工湿地、四二干沟人工湿地、暖泉人工湿地、典农河(贺兰段)的运维单位 | 全年 | 100% | ≥1 | 贺兰县环保局、贺兰县财政局 | |
3 | 贺兰县水务局 | 对贺兰县内农村居民供水水厂运行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月度检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做好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 宁夏水投银川水务有限公司贺兰县农村供水各水厂 | 每月一次 | 100% | ≥1 | / | |
4 | 贺兰县水务局 | 4.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第一款】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项目中标单位 | 全年 | 100% | 大于等于1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