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非居民用水单位: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等特殊原因需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之规定,结合部分非居民用水单位提交的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及2025年上半年用水实际,经核查核算,决定对贺兰县财政局等13家非居民用水单位2025年用水计划指标进行调整。各非居民用水单位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用水计划执行,加强用水管理,优化用水流程,确保全年用水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25年3月14日下达的用水计划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贺兰县2025年非居民计划用水指标年中调整统计表(经营服务业)
2.贺兰县2025年非居民计划用水指标年中调整统计表(工业企业)
贺兰县水务局
2025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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