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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贺退役军人发〔2019〕83号 发布日期 2019-10-3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各乡镇(场)、街道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各项工作,现就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适用对象及情形

本辖区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存在基本养老保险欠缴和断缴的退役士兵。

(二)主要内容

1、参保时间: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2、补缴责任主体: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3、补缴年限:按不超过本人军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时间

请于2019年11月30日前进行登记(原则上2019年12月31日截止)

(二)申请程序

辖区内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情况的退役士兵,带齐所需材料到贺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保接续窗口进行登记受理。

(三)申请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2、安置文件1份(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4、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5、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6、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困难人员需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7、其他证明材料

(四)参保缴费

审核工作完成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三、工作要求

请各乡镇(场)、街道办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开展宣传,认真梳理2019年1月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情况的退役士兵,对符合条件人员告知带齐申请材料,在2019年11月30日前,到贺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保接续窗口进行登记。确保符合条件退役士兵“一人不少”“一户不落”,为下一步全县开展业务受理工作打好基础。


贺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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