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县域所有娱乐场所、景区景点、农家乐、星级宾馆、文博单位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禁放时间
通知之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
二、禁放区域
禁放期间,贺兰县城、习岗镇辖区及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禁止任何娱乐场所、景区景点、农家乐、星级宾馆、文博单位和经营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位于其他乡镇(场)的经营场所在指定地点燃放。如遇到轻度污染及以上(含中度、重度污染)污染天气,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相关要求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许可,任何娱乐场所、文旅企业和自然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其他时间段
倡导娱乐场所、文旅企业在节庆、庆典活动中不放烟花爆竹或采取电子鞭炮等方式,弘扬平安、祥和的传统,共同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鼓励举报非法燃放或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12345、0951-8060169。
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