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各已注册、计划注册托育服务项目的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为规范贺兰县托育服务行业管理,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注册或计划注册“托育服务”项目,且提供或计划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机构,请到贺兰县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注册“托育服务”项目但无计划开展托育服务项目的机构,请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营业执照上的托育服务项目;不再经营的机构,请向原登记部门申办注销登记和手续。
以上事项请于11月30日之前完成并告知我部门,我部门将于12月进行现场督查,若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知。
联系人:石学玲
联系电话:0951-8087936
附件:1.贺兰县已注册未备案的托育服务项目机构名册
2.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图
贺兰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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