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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对宁夏智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0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被处罚人:宁夏智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芮帆(系该公司法人)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半岛2-2--3-702号

经查实:宁夏智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立岗村农业产业园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编号A6401000141003789001001、A6401000141003789001002、A6401000141003789001003)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违规行为;并提取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并进行了调查,现将查明的问题和处罚告知如下: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被处罚人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将宁夏智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记入贺兰县招标代理供诚信档案,并作出如下处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宁夏智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柒万元(70000.00)的罚款。

(2)按照宁建规发[2021]11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贺兰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宁夏智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行为,对该公司进行通报,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并对主管人员进行约谈、对该公司不良行为进行曝光。该代理机构今后一年内禁止在贺兰县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业务,具体实施时间为2023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9日。

被处罚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贺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行;贺兰县商行营业部(账号:5001323200017-000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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