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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 号 贺审服发〔2021〕48号 发布日期 2021-09-2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办室、大厅:

为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经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将《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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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区、市、县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的办事方针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办室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所涉及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综合办公室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采购办”),主任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建立、完善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二)督导、检查局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

(三)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本局政府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  局采购办职责

局采购办根据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采购操作规程,确定采购方式;

(二)与县政府采购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规定、要求及动态,协调采购工作;

(三)指导各办室政府采购工作,解决采购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事宜;

(四)适时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

(五)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

(一)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6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和工程类最低限额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以及经有关程序批准,超过采购限额标准采取分散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

(四)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政府如调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局采购限额标准自动相应调整。

第八条  采购的方式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贺兰县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局采购办依法依规按照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分散采购。

(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

第九条  采购程序

(一)需求(采购)办室采购前30天提出采购需求(紧急情况除外),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5000元以下的(不含5000元),需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单笔5000元以上的,报局务会研究,按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以及协议供货方式,通过后实施采购前期准备工作;

(四)召开分散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对单笔低于60万元(不含60万元)属于分散采购限额范围的,确定采购方式、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等事宜;

(五)根据中标情况,确定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

(六)双方拟定采购合同,合同范本经政策法规处和法律顾问书面审查,属于技术复杂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审,最终确定合同条款;

(七)修订后采购合同及采购方案经局务会研究确定后,实施采购。

(八)采购(需求)办室应及时牵头组织验收采购项目,并填写《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采购项目验收通知书》,参加人员应签署验收意见。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必须有网络技术安全处人员参加;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应委托具有市级以上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或聘请专家参与验收。

(九)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十)经局务会研究,办理资金结算支付;

(十一)采购结束,采购办室应收集整理完整采购相关资料、文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第十条  不得选择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供应商、服务商、工程建设商等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涉及采购的各部门应加强分工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施采购,并在采购过程中各阶段合理时限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采购完成时间。

第十二条 通过监察室加强对采购业务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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