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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政务服务一次性告知制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2-06-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运行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查询、办理、咨询政务服务事项,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纳入一次性告知的政务服务事项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其他权力和公共服务等事项。

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窗口人员应当当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材料格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窗口受理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

(五)公共服务等其他事项。

第四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局网站、服务大厅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栏,移动端、自助终端,服务窗口等渠道加大对一次性告知制的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条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政务服务大厅各分厅和基层便民服务中心落实一次性告知制进行指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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