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水电气公用服务企业:
现将《贺兰县公用设施外线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公用设施外线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提高办结效率和服务水平,精简办事环节和申报材料,现对我县水电气外线工程建设工程道路挖掘、占用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本通知中“水电气”外线工程为用水用气用电建设项目公用设施工程。上述工程申请道路掘占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二)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信用未修复前)以及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行政事项。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道路掘占备案事项的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业务流程要求:
(一)申请
申请人向备案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承诺书和必要要件。
(二)告知
主管部门当场提供告知书,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1.证明事项的名称;
2.备案事项的设定依据;
3.备案条件;
4.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5.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
6.承诺方式;
7.作出不实承诺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8.主管部门核查;
9.承诺书公开。
(三)承诺
申请人填写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书面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已知晓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已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同意将承诺书公开,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担被撤销备案决定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6.申请人对备案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及产生法律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申请人必须将经签署的承诺书,以书面递交、在线提交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提交主管部门。采取委托代理方式作出承诺的,按照委托代理规定执行。
(四)决定
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审查等方式做出备案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承诺期内出具备案手续。
在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前,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或者备案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的备案许可,备案部门应当在备案表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备案表,并承诺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特定活动”。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试行,随着改革深入,本通知将进行动态调整。实施过程如有发现问题,请向贺兰县审批服务局反映。
附件:1.贺兰县水电气等外线工程建设工程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基准承诺标准
2.告知承诺事项申请表
3.告知承诺事项告知书
4.告知承诺事项承诺书
5.告知承诺事项办事指南
6.《贺兰县优化营商环境水电气外线施工占路挖掘占绿工程审批改备案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