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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豁免清单(试行)

文 号 贺审服发〔2026〕3号 发布日期 2026-03-1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银川市第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银审服发〔2023〕89号)、银川市第二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银审服发〔2024〕93号)、银川市第三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银审服发〔2025〕41号)的成熟经验与分类原则,结合贺兰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豁免清单。

一、总则

1.目的: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助推贺兰县高质量发展。

2.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银川市已发布豁免清单的实践成果。

3.原则:坚持“分类管理、风险可控、便民高效、强化监管”的原则。豁免许可不免除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应遵守的规范标准,以及相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4.适用范围:本清单适用于贺兰县行政辖区内符合豁免条件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豁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清单

(一)不涉及建筑面积增加及核心属性变更的各类建设工程

1.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含内部装修),拆除重建项目除外;

2.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非市政道路工程;

3.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用于停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公共停车棚和充电设施,既有小区增设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含停车库)及充电设施;

4.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纯设备新建及更新项目;

5.既有用地红线(管理范围线)内增设的公共健身器材、无上盖游泳池、露天球场等构筑物;

6.公园、校园、小区内部等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海绵改造工程;

7.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完善提升类城市更新项目;

8.老旧小区二次供水改造及低压片区供水设施改造涉及的道路临时开挖工程;

9.不涉及建筑面积增加的园林绿化工程。

(二)参照银川市经验的市政、公益设施类项目

1.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的微更新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海绵改造)、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等)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项目除外)。

2.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内部改造装修且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垃圾收集站、环卫用房等基础配套设施。

3.合理利用城市空置场所实施建设非经营性的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等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健身场地。

4.河湖水环境整治项目,包括河湖清淤疏浚、岸坡整治,以及河道内蓄水构筑物建设等。

5.不改变道路、桥梁线形、断面和控制标高的整治出新工程。

6.建设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市政管线、道路养护、交通信号灯、路灯、公交站台(亭)、公共自行车亭、垃圾分类亭、公厕升级改造或用于雨水管理、农业灌溉及应急防洪等,且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的调蓄池;新建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不办理产权登记)的泵站。

7.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办理,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8.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充电桩及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9.道路、桥梁、隧道、堤岸维护修缮工程及道路交通设施、管理设备的维修、加固工程。

10.在城市广场、公园及防护绿地内,建设非经营性的、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雕塑、大门、内部道路、小桥(涵)、公益广告设施、运动健身场地等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项目。

11.原市政道路及管线更新改造项目,具体包括:①道路维修工程:在原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内,仅对既有车行道、人行道路面进行铣刨加铺或整体翻新(面层处理),仅对路缘石、树池、护栏、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按原规格维修或更换,不包括改变道路横断面布置、拓宽缩窄、调整线形与纵坡及路基基层结构性改造的工程;②管线更新工程:在原路由、原管位,对既有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地下市政管线进行等管径或规范允许的等效管径更新、更换或修复(如内衬修复、局部开挖更换),不包括改变管线系统路由、提升主干系统输送能力的扩容工程;③短距离接入工程:为接入既有用户或设施,在项目红线内或穿越单条市政道路新建长度不超过50米的市政管线,该管线不得影响现状管网运行安全,且须符合相关安全与技术规范;④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蓄水池、提升泵站等设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⑤原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内的道路及管线工程,如原道路改造提升、慢行绿道改造、更换原线位的雨水、污水管道及连接、预留管等;⑥属于紧急抢修且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工程。

12.用于安装灯光、旗杆、户外配电箱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三)参照银川市经验的企业厂区、住宅小区内部改造类

1.自有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简易低风险建构筑物(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且不办理产权登记;构筑物:总占地面积(投影面积)≤100平方米且不办理产权登记,其中停车棚、遮雨棚等构筑物四面原则上不得围蔽,不得形成封闭建筑使用空间),包括: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部门要求建设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配电室、水泵室、消控室、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因生产管理需要增设的停车棚、遮雨棚、地磅用房、门卫室(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等设施。

2.在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不涉及公共空间、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围墙、大门、机械式停车设备、内部道路、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配套设施,以及设备平台、水池、水槽、罐体、管廊、地磅等配套的构筑物。

3.在已建成项目的用地范围内,增设或更新消防通道标识、垃圾分类收集点、信报箱、快递柜、电动汽车充电桩(位)、自行车棚等便民服务设施。

4.既有多层建筑增设消防通道、加装消防楼梯(钢梯)、无障碍设施工程等。

5.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加能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增设简易洗车房、储气/油罐、储油池等设施设备,以及加油加气纯设备设施改造工程、充电桩等充电设施设备。

6.符合相关部门要求,且满足应急、建筑结构、消防、生态环保等规定的既有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或互换项目(包括酒店、办公、超市、餐饮、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等)。

7.既有住宅小区、商业、厂房、办公等项目的城市更新工程,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且不降低绿化率,如新增或更新消防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等。

8.既有小区新设或更新小区宣传栏、儿童游乐设施、运动场地(含体育锻炼器械)、户外景观水池等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公共服务设施。

(四)结合贺兰县实际的农业、乡村建设类(乡镇参照执行)

1.经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内且符合村庄规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村民自有宅基地上实施的住房原址翻建项目(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特定区域内项目除外),宅基地翻建不得超出原批准用地范围。

2.农村的灌溉水渠修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如修建蓄水池、抽水井等,以保障农业生产用水需求且不改变水利设施整体布局。

(五)临时、小型建(构)筑物

1.大型场馆内部为举办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2.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且不占用公共道路空间的下列设施:公交车站(亭)、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环卫工人休息室、小型公益广告设施;公共运动器材设施;指示牌、公共信息发布牌;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的监控设备、岗亭、交通标志等公益性设施。

3.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在红线范围内按施工安全规范要求搭建的临时性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施工用房。

4.建设工期不超过两年的临时性施工用房、工棚、材料堆场、围挡等。

5.用于商业推广、文化活动的临时性构筑物和展销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6.为培育壮大夜市经济,在满足城市管理规范、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的前提下,由县综合执法局直接批准搭建临时摊位、售货亭等小型商业设施。搭建主体需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城市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空间,确保搭建活动合规可控。

三、办理程序与事中事后监管

1.告知与承诺:纳入本清单的豁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项目信息备案登记,并签署承诺书,承诺建设内容符合豁免条件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2.部门协同与监管:审批部门应将豁免项目信息即时推送至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及相关乡镇(街道)等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将豁免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加强施工现场检查、竣工核查和日常巡查,强化全过程监管。

3.信用管理:建设单位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豁免,或违反承诺内容的,依法撤销其豁免资格,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并将其纳入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动态调整:本清单由贺兰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及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动态更新。

四、附则

1.本清单由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纳入本清单的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得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景观环境,须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消防、交通、安全等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组织建设。若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和设施造成损害,或导致国家、个人遭受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赔偿等相关责任。

3.列入本清单的项目,办理后续审批手续时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间,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贺兰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豁免清单(试行)配套材料

附件

贺兰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豁免清单(试行)配套材料

依据《贺兰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豁免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豁免清单》),结合“分类管理、风险可控、便民高效、强化监管”原则,制定本套配套材料,适用于贺兰县行政辖区内所有纳入豁免清单的工程建设项目,用于项目开工前备案登记办理。

一、豁免项目办理材料清单

说明:本材料清单根据《豁免清单》中不同豁免类别,明确差异化提交材料,通用材料所有类别均需提供,专项材料按项目所属类别补充提交,确保材料合规、精简,贴合“便民高效”要求。

(一)通用必备材料(所有豁免项目均需提交)

1.《贺兰县工程规划豁免清单项目备案登记表》(原件3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2.《贺兰县工程规划豁免清单项目承诺书》(原件3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村民宅基地翻建项目由户主签字按手印);

3.建设单位主体证明材料: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村民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

4.经办人相关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村民个人无需加盖公章),委托办理的需额外提供《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项目建设地址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村民个人提供原件核对),明确项目位于贺兰县行政辖区内且符合用地相关要求;

6.项目建设方案简要说明及相关示意图(原件1份,加盖公章):说明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示意图标注项目位置、范围,明确不涉及新增建筑面积、改变主体结构等豁免核心要求(简易小型项目可简化示意图)。

(二)专项补充材料(按项目所属豁免类别选择提交)

1.农业、乡村建设类项目(《豁免清单》二(四)):①村民宅基地原址翻建项目: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翻建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明确翻建不超出原批准用地范围、不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②农村灌溉水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备案意见(原件1份),说明项目不改变水利设施整体布局。

2.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类项目(《豁免清单》二(五)):①临时摊位、售货亭等夜市相关设施:县综合执法局批准搭建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②大型场馆内临时设施、商业推广临时构筑物:相关主管部门(文旅、综合执法局等)认定意见(原件1份),明确设置期限、不占用公共空间;③施工期间临时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无施工许可的提供施工项目备案材料)。

3.市政、公益设施类项目(《豁免清单》二(二)):①政府部门主导的微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项目主导实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②市政管线、泵站等项目: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企业委托办理证明(原件1份,委托办理的提供);③河湖水环境整治、园林绿化等项目:相关主管部门(水务、自然资源局等)出具的项目合规说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企业厂区、住宅小区内部改造类项目(《豁免清单》二(三)):①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内简易低风险建构筑物:用地合法手续复印件(加盖公章),明确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办理产权登记;②加油站、加气站增设设施项目: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间距、消防要求符合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③住宅小区内便民服务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5.不涉及建筑面积增加及核心属性变更的建设工程(《豁免清单》二(一)):①既有建筑内部装修、设备更新项目:原建筑合法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②道路临时开挖项目(如二次供水改造):相关主管部门(综合执法、住建局)同意临时开挖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说明开挖范围、工期及恢复方案。

(三)其他补充材料

涉及消防、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历史文化保护区周边项目,需提供文旅、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在保护区内的证明材料。

二、豁免项目备案登记办理流程

办理总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开工前,向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项目信息备案登记,签署承诺书,全程遵循“申请—核查—备案—推送—监管”流程,办理时限压缩至3日(简易项目即时办结)。

1.第一步:前期确认(1日)。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照《豁免清单》,确认项目是否符合豁免条件,明确项目所属豁免类别,按本材料清单准备通用材料及专项补充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填写规范,无虚假信息。

2.第二步:提交申请(即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完整性:①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②材料不齐全或填写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修改的内容,待材料完善后重新提交。

3.第三步:材料核查(1-2日)。窗口工作人员及相关业务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①项目是否真实属于《豁免清单》范围内,是否符合豁免核心条件(不新增建筑面积、不改变主体结构等);②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示意图与实际建设内容一致;③承诺书签署规范,承诺内容符合《豁免清单》及相关标准规范。

4.第四步:备案登记(即时)。经核查符合要求的,贺兰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在《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加盖公章,完成项目信息备案登记,将备案登记表、承诺书各留存1份,返还建设单位(或个人)1份备案登记表及承诺书。

5.第五步:信息推送与事中事后监管(备案后即时)。审批服务管理局将豁免项目备案信息,即时推送至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及相关乡镇(街道)等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将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加强施工现场检查、竣工核查和日常巡查,强化全过程监管。

6.第六步:变更备案(按需办理)。项目备案后,如需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工竣工日期等关键信息,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及时向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擅自变更施工。

办理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如实提供材料,不得隐瞒、欺骗,否则将按《豁免清单》信用管理要求处理;

简易小型项目(如公共健身器材增设、小型充电桩建设等)可简化办理流程,实行即时受理、即时核查、即时备案;

办理地点:贺兰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大厅窗口,咨询电话:0951-8089080。

三、贺兰县工程规划豁免清单项目备案登记表

备案部门: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备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本信息

详情

建设单位(个人)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户主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址

贺兰县______乡镇(街道)______村(社区)______路段(明确具体坐标或周边标志性建筑,村民宅基地需标注宅基地证号)

项目所属豁免类别(勾选)

□ 不涉及建筑面积增加及核心属性变更的各类建设工程(《豁免清单》二(一))

□  市政、公益设施类项目(《豁免清单》二(二))□ 企业厂区、住宅小区内部改造类项目(《豁免清单》二(三))

□ 农业、乡村建设类项目(《豁免清单》二(四))□ 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类项目(《豁免清单》二(五))

□ 具体细分项:______(填写对应清单细分条款,如“二(一)3 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建设”)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详细描述建设内容(如:老旧小区二次供水改造、村民宅基地原址翻建、市政管线维修、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建设等)、建设规模(如建筑面积、长度、数量、规格等),明确:□ 不增加建筑面积 □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 □ 不改变土地用途 □ 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权益 □ 符合豁免清单其他核心要求(按需勾选,补充说明)

计划开工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计划竣工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豁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贺兰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豁免清单(试行)》。银川市第一批至第三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银审服发〔2023〕89号、〔2024〕93号、〔2025〕41号)

提交材料清单(勾选)

□ 备案登记表(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签字按手印)

□ 承诺书(原件3份,法定代表人/户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签字按手印)

□ 建设单位(个人)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个人签字按手印)

□ 经办人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个人签字按手印)

□ 项目建设地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个人签字按手印)

□ 项目建设方案简要说明及相关示意图(原件1份,加盖公章/个人签字按手印)

□ 专项补充材料(按类别勾选):______

□  其他相关补充材料:______

建设单位(个人)意见

本单位(个人)郑重承诺,所填写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提交的材料合法有效,项目真实符合《贺兰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豁免清单(试行)》相关要求,自愿接受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户主签字:__________

单位公章(个人无需):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备案意见

经核查,该项目符合《贺兰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豁免清单(试行)》备案要求,予以备案。本备案仅作为豁免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不免除建设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  

部门盖章:__________  

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意见

经核查,该项目符合《贺兰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豁免清单(试行)》备案要求,予以备案。本备案仅作为豁免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不免除建设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  

部门盖章:__________  

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

1.本登记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个人)、贺兰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2.项目备案后,如需变更关键信息,需及时申请变更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擅自变更施工;

3.备案后三个月内未开工的,需重新办理备案;4.项目建设违反《豁免清单》及承诺内容,将依法撤销备案、追究相关责任;5.本项目办理后续审批手续时,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贺兰县工程规划豁免清单项目承诺书

致: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本单位(个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就我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纳入《贺兰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豁免清单(试行)》、办理项目信息备案登记相关事宜,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自愿接受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严格遵循“豁免许可不免除主体责任”的原则:

1.本单位(个人)已认真学习并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银川市第一批至第三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银审服发〔2023〕89号、〔2024〕93号、〔2025〕41号)及《贺兰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豁免清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知晓豁免清单的适用范围、豁免条件、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知晓豁免工程规划许可不免除本单位(个人)的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应遵守的规范标准,以及相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2.本单位(个人)所申报的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真实、合法,严格属于《贺兰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豁免清单(试行)》范围内的项目,准确对应清单第______类第______项,项目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信息与备案登记表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一致,不存在虚假申报、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材料的情形,不规避工程规划许可管理,不超出豁免范围。

3.本单位(个人)承诺,项目建设严格符合豁免清单规定的核心条件,根据项目类型严格遵守以下要求:①不增加建筑面积(豁免清单明确允许的除外)、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改变土地用途;②不破坏景观环境、不占用公共空间、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③临时设施严格按批准期限设置、按要求拆除,不遗留安全隐患;④农业、乡村建设类项目不超出原批准用地范围,不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⑤符合豁免清单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其他具体要求。

4.本单位(个人)承诺,项目建设严格遵循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及贺兰县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严格落实消防、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市政管理、水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违规施工、不擅自改变施工内容。

5.本单位(个人)承诺,在项目开工前已完成本承诺书签署及项目信息备案登记,严格按照备案登记表载明的内容组织施工;如需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工竣工日期等关键信息,将提前向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未经备案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违规开工。

6.本单位(个人)承诺,积极配合各相关监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施工现场检查及竣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7.本单位(个人)承诺,若违反上述任何一条承诺,自愿接受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撤销备案、责令补办相关手续等处理措施;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不良信用记录后果,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若因项目建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或国家利益受损的,自愿依法承担全部补偿、赔偿责任;若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豁免备案,自愿接受从严处理。

8.本承诺书自法定代表人/户主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无需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若项目未按计划开工或终止建设,本单位(个人)将及时向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报备,注销备案手续。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个人无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户主(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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