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7月4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8061445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贺兰县第七中学建设项目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商住区 | 贺兰县教育体育局 | 宁夏绿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银川德胜商住区,东至花园南街、南至宁夏凌达置业有限公司用地、西至贺兰县第一幼儿园用地、北至德成路。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06°17′33.031″,北纬:38°31′20.839″。项目单体主要为综合楼、实验楼、教学楼、报告厅、看台、门房等;室外附属工程包含有升旗台、400米运动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围墙、电动伸缩大门、绿化、硬化、道路、室外水暖电外网外线等。本项目不设置宿舍、食堂、医务室。 本项目总投资12098.52万元。 | 1.项目在施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治“三废”及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尾气。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扬尘经洒水抑尘、粉状物料运输、堆存采用篷布遮盖,采取围挡等措施,可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机械废气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所排放的尾气,其主要成分为CO、NOx和CmHn(非甲烷总经),其产生量小,且作用范围及持续的时间均有限,并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而消失。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其他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1.0mg/m3。 3.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即机械设备的冲洗废水。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出口设置冲洗平台及沉淀池,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到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本项目施工人员均雇佣周边居民,项目施工区不设置施工生活区,故无生活废水。 4.项目施工期噪声防治应在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施工围挡;选择低噪声机械,将钢筋材料加工区、砂浆搅拌区、电气料场等产生噪声较大的区域尽量靠项目南侧区域布设,尽量远离声环境敏感目标;将钢筋加工、砂浆搅拌、电气加工设置在单独的加工间内进行,减少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使用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并定期维护和保养,减轻因设备运行状态不佳而造成的噪声污染。确保临近环境保护目标边界处噪声值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限值要求。 5.本项目施工期固废主要为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产生的少量生活垃圾。整个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为12t,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并归类堆放;能回收或综合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统一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土石方尽量回用于修整边坡及低洼地势回填。 |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