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6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8061445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银川百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活性炭再生系统环保技术改造项目 | 贺兰县洪广镇贺兰工业园区洪胜东路银川百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 | 银川百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宁夏合创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贺兰县洪广镇洪胜东路银川百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坐标(经度106°17′4.744″,纬度38°43′9.233″),项目总占地面积15.95㎡,主要安装1套活性炭再生装置,采用热脱附原理对建设单位现有项目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柱状废活性炭进行再生,实现其重复利用。本项目分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项目总投资25万元。 | 1.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治“三废”及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脱附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 本项目活性炭再生装置为一体式结构,配套有脱附废气催化燃烧炉,脱附废气伴随换热空气进入催化燃烧炉,在高温和催化剂的作用下,燃烧分解,烟气经水冷却后,引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措施,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最终排放量(以NMHC计)为2.40t/a、排放速率为0.413kg/h、排放浓度为34.6mg/m³,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4.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脱附风机产生的设备噪声。项目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能够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废活性炭脱附过程脱落的少量活性炭和废催化剂。本项目脱落活性炭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项目脱附箱底部设有脱落活性炭收集槽,集中收集后暂存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储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催化剂集中收集后暂存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储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6.本项目建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1座,建筑面积306.25㎡,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防渗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防渗系数K≤1.0×10-7cm/s的要求。 |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