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2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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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 | 宁夏银川市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 | 宁夏博澳能源有限公司 | 宁夏鸿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项目地理坐标为经度106°17′41.230″,纬度38°44′4.750″。本项目位于宁夏博澳能源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利用厂区内西北侧现有空地新建锅炉房1座,本项目锅炉房所在位置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南侧60m处为现有厂区的生产车间(高度9m,为项目周边20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便于本项目蒸汽输送,项目所在区域全年主导风向为NE风向,本项目位于现有厂区办公区的下风向。项目总投资45万元。
| 1.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治“三废”及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锅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本项目燃气锅炉自带低氮燃烧器,废气经12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经核算,本项目运营期锅炉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2.52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18.78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8.18mg/m3,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标准要求。 3.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燃气锅炉排污水及软化水制备排水。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故不新增生活污水。燃气锅炉排污水及软化水制备排水属于清净下水,产生的废水回用于现有厂区生产使用,不外排。本项目现有厂区主要从事商砼及光伏混凝土基础生产,本项目燃气锅炉排污水及软化制备排水,除TDS、SS含量高外基本无其他污染物,同时商砼及光伏混凝土基础生产规模较大,经现有厂区的集水池(20m3)稀释后,不会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故本项目废水回用可行。 4.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燃气锅炉、补水泵、轴流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项目通过采用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5.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锅炉软化水制备设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一般固废,每年更换一次,更换时由厂家直接更换回收,厂区不进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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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