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24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8061445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夏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 宁夏银川市贺兰工业园区德胜片区新胜东路21号 | 宁夏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 | 宁夏锦颐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德胜片区新胜东路21号,项目地理位置坐标:E106°19′33.605″,N38°31′41.858″。本项目租赁银川德胜兴春工贸有限公司1栋闲置办公楼建设实验室,一楼为办公区域,二楼为实验室检测区域,占地面积700m2,建筑面积1100m2,建设实验室1座。项目总投资500万元。 | 1.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治“三废”及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气及各类其他有机试剂挥发产生的烃类气体。 项目在实际运行状态下,各试剂用量较小,因此逸散废气量较小,本项目对涉及试剂使用的实验室均安装通风橱,在工作状态下不间断进行通风换气,通风橱收集实验室废气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楼顶无组织排放。项目废气污染物在采取活性炭吸附措施后,污染物硫酸雾、氯化氢、NOX、非甲烷总烃(NMHC)无组织排放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酸雾1.2mg/m3、氯化氢0.20mg/m3、NOX0.12mg/m3、非甲烷总烃(NMHC)4.0mg/m3〕要求,实验过程产生的碱性废气(氨气)排放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氯≤1.5mg/m3)要求,大气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及环境保护目标影响较小。 3.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实验器皿清洗废水。本项目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先经中和调节桶(采用“酸碱中和+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再与生活污水一同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宁夏贺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排放废水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限值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4.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实验室内仪器设备,通风设施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设施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5.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是生活垃圾、废土壤及污泥;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试剂瓶、实验废液、废培养皿、废培养基、过期药品、过期试剂、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废土壤及污泥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置。废试剂瓶、实验废液、废培养皿、废培养基、过期药品、过期试剂、废活性炭暂存于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点内,统一收集后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