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23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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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生物酶法年产3000吨啤酒酵母酶解浆(粉)项目 | 宁夏银川市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 | 宁夏长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中环科工(宁夏)生态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宁夏银川市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暖泉片区,项目地理位置坐标:东经106°17′40.562″,北纬38°43′15.251″。本项目租用宁夏虎城防水材料公司1号车间厂房1200m2,其中500m2用作生产车间,700m2用作仓库,所租用的厂房原为宁夏虎城防水材料公司的库房,储存防水材料以及设备等;租用办公楼面积180m2。其中162m2用作办公室,用于员工日常办公,18m2用作化验室,用于产品质量检测。厂区内建设有消防环保等配套设施,公用工程全部依托厂区现有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 | 1. 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治“三废”及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储罐呼吸废气(G1)、异味(G2)、干燥废气(G3)、粉碎粉尘(G4)、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G5)、化验室废气。储罐呼吸废气(G1)主要污染物为CO2以及少量的乙醇和有机酸,CO2排放后会很快扩散到大气中,在低浓度时无毒害,不会造成大环境污染和危害;乙醇、有机酸等产生量很少,排出扩散后对环境影响轻微。因此,储罐呼吸废气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压滤过程中产生的异味(G2)呈现“瞬时低量、快速衰减、天然消解”的特征,其环境释放强度与持久性远低于化工或垃圾处理行业的典型恶臭污染源,无需增设废气处理设施即可满足环境相容性要求,无组织排放后对环境的影响较小。干燥废气(G3)污染物主要为挥发性有机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干燥废气经引风机和集气罩收集后由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经过处理的废气最后由车间15m高的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粉碎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引风机收集后,由一台布袋除尘器(颗粒物处理效率99%)处理,经过处理的废气由车间15m高的排气筒(DA002)进行排放。本项目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G5)由一根10m高排气筒(DA003)进行排放,其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限值(颗粒物排放限值20mg/m3,二氧化硫排放限值50mg/m3,氮氧化物排放限值150mg/m3)。本项目化验室主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试剂种类较少,且用量很少,故实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由实验室房顶排放。 本项目颗粒物排放速率以及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颗粒物二级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无组织排放限值1.0mg/m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速率以及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非甲烷总烃二级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无组织排放限值4.0mg/m3);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氨排放速率限值4.9kg/h,无组织排放限值1.5mg/m3;硫化氢排放速率0.33kg/h,无组织排放限值0.06mg/m3;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20mg/m3)。 3.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蒸汽发生器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及酵母液。生活污水经厂区已建成的4m³化粪池处理后沿污水管网排至宁夏鸿泽净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经过预处理后的废水可以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以及宁夏鸿泽净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蒸汽发生器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中的污染物主要为COD和TDS,其排放浓度能够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以及宁夏鸿泽净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其余污染物浓度与自来水相同,因此直接沿污水管网进入宁夏鸿泽净水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为可行措施。酵母液为啤酒发酵产物,COD含量高,可生化性优良,不含重金属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可作为污水处理厂脱氮工艺的碳源补充,实现废液资源化利用。本项目酵母液由罐车拉运至银川瀚宁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车间内板框压滤机、粉碎机、自动包装流水设备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5.项目运营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收尘灰、废活性炭、检测废液及固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园区环卫部门清运。收尘灰经收集后回用至包装流水设备进行生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中的活性炭约1个月更换一次,更换后的废活性炭经收集后存放于危废贮存点,明确记录贮存时间以及贮存量,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检测废液及固废分别由危废桶收集并设置托盘储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