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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百商业广场燃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11640122MB02044255/2022-00442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2-09-30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审批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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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商业(贺兰县)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委托宁夏合创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百商业广场燃气锅炉建设项目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银川市贺兰县兴贸路,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06°2046.655,北纬:38°3312.473。项目锅炉房占地面积956㎡,内设2台2.8MW/h的燃气真空热水锅炉及配套辅助设施,供暖面积约9.01万㎡。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7.88%。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天然气锅炉燃烧产生的烟气。

本项目天然气锅炉燃烧方式采用100%预混燃烧,通过快速降低火焰温度以及配置低氮燃烧器等措施减少NOX排放,最终每台锅炉废气通过1根18m高排气筒排放,根据计算废气中颗粒物、SO2排放浓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在2020年1月1日后新建的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低于30mg/m³”的要求。

4.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离子交换设备反冲洗废水和循环管网排水。项目循环管道需进行定期排水,供暖期需每周排放一次,排水量约为3m³/次,则循环管道废水产生量为66m³/a,反冲洗废水量为70.55m³/a。则废水产生总量为136.55m³/a。上述废水中仅含有少量的SS和TDS等,其中SS和TDS的产生浓度类比宁夏鑫尔特新能源有限公司6×10t/h燃气蒸汽锅炉项目中离子交换设备反冲洗废水的实际监测数据,即TDS产生浓度为1164mg/L,SS产生浓度约为10mg/L。因此,根据分析项目离子交换设备反冲洗废水和循环管网排水中TDS和SS浓度可以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及宁夏贺兰联合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5.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锅炉、泵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设备底部设置消声、减振基础垫等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项目边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制要求。

6.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废离子交换树脂。其离子交换树脂设备需三年更换一次,属于一般固废。更换后由厂家直接回收。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9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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