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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金山试验区污水收集及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11640122MB02044255/2022-00499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2-12-01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审批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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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委托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金山试验区污水收集及处理工程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宁夏银川市贺兰县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业园区金山试验区。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06°3′39.381″,北纬:38°41′40.023″。本项目主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1座,主要构建筑物有:格栅间、调节池、污泥池、清水池、设备房等。项目工程组成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组成。污水处理站规模为近期500m³/d,远期1000m³/d。项目总投资3535.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35.5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0%。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污水系统中的格栅间、调节池、污泥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脱水机房等构筑物池体散发出来的恶臭气味。

本项目通过对主要产臭构筑物进行加盖,预处理及污泥处理车间设置集气装置,本次主要收集预处理系统及污泥处理系统产生的恶臭,并通过4500m3/h引风机形成负压环境,将恶臭污染物收集后引至离子+活性炭除臭装置,收集效率按98%计,项目离子+活性炭除臭装置对NH3H2S的去除效率在95%以上,经净化处理后的废气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项目无组织NH3排放量为0.0021t/a,无组织H2S排放量为0.00008t/a。厂界臭气浓度可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中2级标准.

4.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产生量为0.24m3/d(87.75m3/a),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224m3/d(81.76m3/a),依托本项目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项目采用预处理+两级AO(MBBR)+沉淀+吸附除磷过滤+消毒工艺,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冲厕、城市绿化用水标准后,作为再生水为回用,浇灌道路两侧绿化、冲厕。

5.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各类搅拌器、各类泵、叠螺脱水机、风机等各类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项目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制要求。

6.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砂、剩余污泥、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废UV灯管、废活性炭和厂区生活垃圾。格栅渣定期进行机械清渣后,运至宁夏贺兰工业园区一般固废综合处置中心处置。沉砂集中收集后运至宁夏贺兰工业园区一般固废综合处置中心处置。污泥集中收集后运至宁夏贺兰工业园区一般固废综合处置中心处置。本项目化验室设置1个1m3废液桶暂存化验室废液,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设备维修产生废机油、废UV灯管、废活性炭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在设备维护时当场带走,不在污水处理站暂存。

7.本项目格栅间、调节池、污泥池、清水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安置区、脱水机房、储罐区、站外污水提升泵站为重点防渗区,防渗性能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管理用房所在区域为一般防渗区,防渗性能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厂区道路实施一般地面硬化。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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