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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贺兰县金贵镇金京路与联星路交叉口向南加油加气(CNG)充电合建站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11640122MB02044255/2023-00049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3-13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审批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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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德广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宁夏协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贺兰县金贵镇金京路与联星路交叉口向南加油加气(CNG)充电合建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宁夏银川市贺兰县金贵镇金京公路与联星路交叉口向南。项目地理坐标为东经:106°2438.070,北纬:38°2942.100。本项目占地面积6695.102m2,本站油罐区设置5个双层油罐(2台30m³汽油92#、95#,3台30m³柴油0#,-10#,-20#)设置防渗池,储气区设置1个8m³CNG储气瓶组,设置4个充电桩及充电车位。加油气罩棚投影面积1152m2,并建设站房、配电室等辅助设施。本项目工程组成主要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7.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6.2%。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加油站汽油罐大小呼吸、油罐车卸油及加油作业等过程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加油站卸油和加油时产生的油气,站内设置二次油气回收:一次油气回收系统,为油罐车在卸油时,加油站油罐内的油气回收到油罐车内,油罐车将油气再回收到油库内的过程;二次油气回收是利用油气回收加油枪,将原本由汽车油箱逸散于空气中的油气经加油枪、真空泵回收至油罐内,油气经过冷凝油气液化装置液化进入储油罐。整个系统VOCs回收率可达到98%以上。根据以上内容分析,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包括加油、卸油、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油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经二级油气回收系统处理后,可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GB419752-2020)要求。

4.项目运营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顾客产生的生活污水。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为379.6m3/a,本项目生活污水经1座75m3防渗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A级标准限值,最终依托金贵镇污水处理站进入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污水处理站处理。

5.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各生产设备以及各种泵、压缩机等设备噪声。本项目运行后北、南、西厂界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站区东侧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6.本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油罐清洗油泥,含油抹布、拖布。站内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经垃圾桶分类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每日清运;油泥由有资质单位清洗并运走,污油不落地;含油抹布、拖布混入生活垃圾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7.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非常小。本项目的厂区分别对属于重点污染防治区的储罐区、化粪池、污水管网、加油区等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规定进行严格的防渗设计,厂区内除绿化区域外均采取硬化措施,因此本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大部分会随着大气扩散得以稀释自净,仅有极少量可能会被吸附在土壤表面,即使在降水的过程中也仅有少量污染物会随降雨落到地面,而这部分落到地面的污染物由于浓度较低,会通过土壤的吸附和自净能力得以降解,不会使污染物进入到浅层地下水中。正常工况下本项目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本项目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理,废水产生、储存、输送过程中的所有设施均采取了防渗措施,不会有废污水的渗漏。正常状况下本项目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此项工程实施前须办结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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