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水务局:
你单位委托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贺兰县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金山拦洪库提升加固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贺兰县洪广镇,起点坐标(金山林场):经度106°8′46.982″,纬度38°44′12.354″;终点坐标(白洋墩):经度106°5′48.850″,纬度38°39′9.991″。金山拦洪库南至白洋墩,北至金山林场,大坝主体上平行于西干渠,呈南北走向,距离西干渠约1.3km。本项目主要是对贺兰县贺兰山东麓防洪体系中的金山拦洪库进行提升加固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坝体工程、溢洪道工程、泄水建筑物、沟道整治工程、拆除废弃渠涵及完善大坝监测设施。项目总投资7880.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8.4%。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及机械运行产生的机械尾气。
施工料场产生的扬尘经洒水抑尘,粉状物料运输、堆存通过采用篷布遮盖,采取围挡等措施,可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机械废气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所排放的尾气,其主要成分为CO、NOx和HC(总烃),其产生量小,属于间歇性排放,经扩散稀释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4.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本项目设置沉淀水箱(1个,5m3),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本项目施工高峰期施工人员为60人,施工人员居住就近租用民房,工地不设住宿和食堂,施工人员用水量按20L/d计,则用水量为1.2m3/d;生活污水产生量按用水量的80%计,则施工期生活污水排放量为0.96m3/d,生活污水采用环保型旱厕。本项目施工期禁止在现场进行机械、设备维修作业,不产生含油机修废水。因此,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不外排,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5.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是挖掘机、推土机、自卸汽车等产生的噪声。本项目开挖过程中在施工作业带沿线敏感点设置2.5m高彩钢板围挡,施工前上报主管生态环境部门并在附近居民房前张贴公告,施工以机械开挖为主,施工噪声不大,施工时间短,施工结束后,随即消失。项目仅在昼间进行施工,白天施工机械在距离施工边界40m范围内施工边界噪声可以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70dB(A)标准的要求。
6.本项目施工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来源为多余土方和清淤泥沙、坝体闸门等弃渣、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主要污染物为垃圾袋、果核、矿泉水瓶等,集中收集后由施工单位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坝体闸门拆除废物暂存于弃渣场。土方总体开挖大于回填,沟道清淤泥沙及多余土石方均暂存于弃渣场。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