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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3年度(第二批)建设项目贺兰片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11640122MB02044255/2023-00531 文 号 贺审服(综)发〔2023〕69号 发布日期 2023-11-24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审批结果公开
关 键 词 批复

贺兰县水务局:

你单位委托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2023年度(第二批)建设项目贺兰片区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宁夏银川市贺兰县贺兰山东麓,项目起点坐标:经度106°4′53.132,纬度38°44′8.589″;项目终点坐标:经度106°5′45.197,纬度38°42′9.473″。李家大沟2#沟治理段治理总长3.78km,本次工程对其护脚采用浆砌石防护进行加固,砌护单侧长度6.58km,加固溢流堰1座,翻建过水路面2座,过水路面下游防冲加固2座,新建陡坡4座,采用碎石路面进行堤顶加固4.35km。项目总投资2608.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3.53%。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施工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机械运行产生的机械尾气及砂浆拌合粉尘。项目对施工现场进行科学管理,砂石料统一堆放,多余的砂石料及建筑材料应及时清运;施工单位有专人负责逸散性材料、渣土等覆盖、洒水作业和车辆清洗作业;在运输道路上及时洒水,防止道路扬尘;运输车辆在出入施工场地时,对车辆轮胎进行冲洗,避免运输扬尘;对运输物料的车辆不装载过满,对运输车辆采取遮盖、密闭措施,避免沿途物料抛洒。散装车辆装运货物的高度不超过马槽的高度,文明装卸和驾驶,在装卸点对散落在车顶、篷布外部等处的物料进行清扫;施工现场靠近富鑫养殖小区处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不在大风天气下施工,风速超过四级时停止施工作业;本项目沟道施工过程中采取分段施工方法进行,所以施工扬尘对沿线周围环境影响周期较短,影响程度较小。施工机械和车辆尾气:施工机械和车辆尾气主要含有HC、NOx、CO等,根据本项目初步设计,尾气排放量较小,属于间歇性排放,经扩散稀释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加强对施工机械及车辆使用管理和保养维修,合理降低使用次数,提高使用效率,禁止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和运输车辆超载;不得使用劣质燃料。施工现场应合理布置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施工期周围道路的交通组织,保证行驶速度,减少怠速时间,以及车辆尾气的排放。砂浆拌合粉尘:本项目在施工营地设置一台小型拌合机,本次要求砂浆拌合过程中,上料前首先对砂石料进行洒水潮湿后,通过人力手推车装入搅拌机上料口,在加入袋装水泥的同时在搅拌罐内注入拌料用水,在拌合机进料口添加风尘拦挡罩,以防止扬尘扩散,可最大程度降低砂浆拌合扬尘的产生量,因此粉尘产生量较少,以无组织形式外排,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4.本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本项目在施工区设置1座10m3沉淀池,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期施工人员依托周边村庄居住,不设生活营地。本项目施工期禁止在现场进行机械、设备维修作业,因此不产生含油机修废水。因此,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不外排,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5.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各项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6.本项目施工期固废主要为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施工单位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建筑垃圾采取集中收集,进行分类,能回收利用的送往回收站,不能回收利用的分类收集后运至建设部门或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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