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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中小河流贺兰县沙井子流域红柳沟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11640122MB02044255/2024-00011 文 号 贺审服(综)发〔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1-08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审批结果公开
关 键 词 环境影响报告表

贺兰县水务局:

你单位委托宁夏灿星河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中小河流贺兰县沙井子流域红柳沟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宁夏银川市贺兰县贺兰山东麓贺兰段,项目治理共有2段,各段坐标为:起点坐标(东经106°4′57.293″、北纬38°44′11.238″),终点坐标(东经106°5′57.817″、北纬38°43′27.207″);起点坐标(东经106°6′51.697″、北纬38°42′55.613″),终点坐标(东经106°7′37.118″、北纬38°42′36.494″)。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沟道砌护、防汛道路建设和建筑物工程。项目沟通治理长度为3.15km,沟道防洪标准三十年一遇,设计流量121m3/s,沟道砌护单侧长度6.34km,翻建过水路面2座,翻建生产桥1座,新建防汛道路5.14km,其中碎石路面新建3.94km,沥青混凝土路面新建1.21km。项目总投资2565.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4.21%。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施工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机械运行产生的机械尾气及砂浆拌合粉尘。项目施工场地设置施工围挡、定时洒水,施工作业面扬尘即可得到有效控制,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施工期间,使用液体燃料的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排放的尾气中含有CO、NOx以及未完全燃烧的THC等,一般情况下,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大。由于污染源较分散,且为流动性,影响是短期的、局部的。项目施工期主要采用商品混凝土,部分埋石砌护段需采用砂浆拌合,浆砌石砂浆需在施工现场进行拌合,在施工区沟拜设置一台小型拌合机,水泥砂浆的拌合比例为水泥:砂:水=1:3:0.6,水泥添加和搅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项目应在拌合机进料口添加粉尘拦挡罩,同时,由于项目施工范围较小,水泥用量较少,因此粉尘产生量较少,以无组织形式外排。项目沥青混合料采取外购方式,现场不设置集中沥青拌合站,仅存在沥青路面摊铺过程中的少量的沥青烟气污染,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颗粒物(1.0mg/m3)排放限值要求,沥青烟气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4.本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项目施工为两段,分别设置1座10m3沉淀池,施工机械车辆轮胎冲洗废水产生量少,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结合工程区土质细且疏松,在干燥天气施工容易产生扬尘的特点,当地水资源短缺,经过处理后的施工废水用于喷洒施工道路,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同时,建筑材料集中堆放,并采取一定的防雨措施,及时清扫施工运输过程中抛撒的建筑材料,防止雨水冲刷污染附近水体。综上,施工期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废水对外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施工人员为就近村庄民房,工地不设施工营地。工程施工期还应加强施工管理,加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禁止随意在田间沟渠、农田倾倒废水及残渣废物。

5.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各项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6.本项目施工期固废主要为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施工单位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本项目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2t,建筑垃圾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袋、废弃材料、包装材料等。建筑垃圾采取集中收集,进行分类,能回收利用的送往回收站,不能回收利用的分类收集后运至建设部门或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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