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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铁站工程项目沙湖高铁站连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11640122MB02044255/2024-00078 文 号 贺审服(综)发〔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02-22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审批结果公开
关 键 词 批复

贺兰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委托宁夏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高铁站工程项目沙湖高铁站连接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洪广镇北庙村,项目起点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6°18′14.291″,北纬:38°46′58.972″,终点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6°18′42.521″,北纬:38°47′0.052″。工程路线全长0.728km,按照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21.5m,路面宽20m,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速度60km/h。主要建设内容为路基、路面、涵洞、交叉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项目。项目总投资2157.3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94%。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和车辆尾气及沥青摊铺烟气。本项目土石方运转、砂石料堆放等过程会产生扬尘。但扬尘量较小,基本在线路两侧施工作业带内,且施工场地设置2.5m高围挡,采用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新筑路基及时压实;运输土方、粉状物料等车辆采用篷布遮盖;运输车辆应按照固定路线慢速行驶;开挖的土方不能及时回填时,在有风或大雨天气临时遮盖。因此本项目施工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道路施工时一般采用挖掘机、摊铺机等设备,运输车辆主要有装载车、自卸汽车等。施工过程尽量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运输车辆,对于废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应安装尾气净化装置,注意车辆维修保养,减少因车辆状况不佳造成的空气污染。且由于施工机械多为大型机械,但施工机械同时施工数量少且较分散,其污染程度相对较轻。因此本项目施工机械和车辆尾气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项目道路沥青混凝土采用密闭罐运输到施工现场,由高效沥青摊铺机进行现场摊铺作业,并且摊铺应避开起风时段,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快摊铺作用,减少沥青烟挥发污染。随着施工活动结束沥青凝固,沥青烟影响也随即消失。因此本项目沥青摊铺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4.本项目施工期不设置施工生活营地,施工生活营地依托周边村庄闲置民房,因此项目区无生活污水产生;施工期洒水抑尘用水全部蒸发损耗,无生产废水产生。因此项目区无污水排放。

5.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为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运转和各类车辆的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昼间标准限值。

6.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弃渣。本项目施工人员最大高峰人数为10人,生活垃圾量按0.35kg/人·d计,生活垃圾产生量为3.5kg/d。施工期间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和堆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弃渣运至固废处置公司综合利用。采取以上的处理措施后,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废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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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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