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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徐海涛取水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11640122MB02044255/2024-00083 文 号 贺审服(综)发〔2024〕09号 发布日期 2024-02-26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审批结果公开
关 键 词 取水许可

徐海涛:

你报来的《徐海涛农业灌溉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已收悉,我局委托专家对《徐海涛农业灌溉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准予核发徐海涛取水许可证,年取地下水量为1.63万m3/a,全部取自项目区内1眼自备井,坐标东经:106°7′55″;北纬:38°41′32″。取水许可自发证之日算起,需要延续取水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45日提出申请。

二、本论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定额计算的水量不代表必须分配给用水户的水量,核定水量只作为取水许可证颁证依据。

三、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水权改发〔2021〕1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十四五”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76号)文件要求,今后各用水户确权水量由各市县根据用水指标进行确权,本次论证水量不作为黄河水确权水量的依据。

四、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排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做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大力加强节约用水,切实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五、依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等相关费用。

六、如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七、贺兰县水务局负责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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