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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吨天然气锅炉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11640122MB02044255/2024-00109 文 号 贺审服(综)发〔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03-06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审批结果公开
关 键 词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宁夏新大地教育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宁夏卓然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4吨天然气锅炉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永胜西路,项目起点地理位置坐标为  E:106°18′5.211″,N:38°32′49.413″。本项目依托现有建筑物,新建2台(1400KW)燃气热水锅炉,软化水装置、散热器板换/热负荷装置、补水装置等配套装置,本项目建设用于宁夏轨道交通高级技工学校配套供暖设施。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8%。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主要污染物为烟尘、SO2、NOx。本项目锅炉采用国际领先的低氮燃烧技术,其原理是采用各种燃料优化控制技术,降低燃烧温度,从而降低NOX排放,使NOX排放浓度小于30mg/m3。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生态环保办〔2021〕14号)的相关要求及《银川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颗粒物≤5mg/m³、二氧化硫≤10mg/m³、氮氧化物≤30mg/m³)。

4.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污水(盐水)和软水处理废水,均直接通过学校总排污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由银川市第一再生水厂统一处理。银川市第一再生水厂污水处理能力可达30万立方米/日,一期工程处理规模可达10万立方米/日。其污水处理工艺采用表曝式A2O氧化沟工艺,厂区占地面积约300亩。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5.本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软水器、锅炉等各类设备。项目通过采取相应的消声、减震、降噪及隔声等措施后,经墙体阻隔作用和距离衰减,其设备噪声对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6.本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废离子交换树脂。软水器设备离子交换树脂需定期更换,由此产生废离子交换树脂,其更换周期较长,2年更换一次,产生量0.1t/2a。在非供暖期,由厂家及时回收。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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