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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11640122MB02044255/2024-00236 文 号 贺审服(综)发〔2024〕24号 发布日期 2024-04-26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审批结果公开
关 键 词 项目环境影响

宁夏赛福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环创(宁夏)生态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农产品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贺兰县海吉星物流园吉星街A1-5号,项目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6°19′50.826″,北纬:38°34′56.411″。本项目租用位于贺兰县海吉星物流园建筑面积为777.53m2的空置营业房,该营业房为砖混结构。本次对其内部进行装修翻新、设备安装。主要分为实验工作区以及办公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3.05%。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实验室产生的有机废气、酸性废气。本项目为实验室建设项目,在实际运行状态下,各试剂用量较小,所用试剂均为瓶装,敞口较小,各试剂仅在取用时会打开试剂瓶,逸散废气量较小,并且试剂配制均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在工作状态下不间断进行通风换气,通风橱收集实验室废气后,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氯化氢、硫酸雾、NOX、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讲,本项目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因此该措施可行。

4.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实验器皿后段清洗废水、纯水设备排水和生活污水。实验器皿后段清洗废水经酸碱中和桶“酸碱中和”处理后,与纯水设备排水和生活污水共同依托海吉星物流园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污水处理规模为50000m3/d,污水处理工艺为“预处理+水解酸化+A2O+二沉池+三级深度处理”,项目废水水质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

5.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废气处理装置风机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其设备噪声对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6.本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废活性炭、废试剂瓶/桶、实验废液、废标液、废培养皿、废培养基、过期药品、过期试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活性炭、废试剂瓶/桶、实验废液、废标液、废培养皿、废培养基、过期药品、过期试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有资质的公司拉运处理。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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