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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工车间生产线环保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11640122MB02044255/2024-00282 文 号 贺审服(综)发〔2024〕31号 发布日期 2024-05-13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审批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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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煤(宁夏)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宁夏瑞鑫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加工车间生产线环保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德胜片区),项目地理坐标为经度106°18′58.132″,纬度38°33′39.732″。项目调整厂区生产工艺布局,更换部分车间外立面及保温层、更换部分年代较久的生产设备、更换焊接工序的除尘设施、新建喷漆房并配套建设治理效率更为高效的设施以及新建1座危废贮存库替代已有危废贮存库等。本项目技改后全厂产能提高到20000t/a,较现有(18000t/a)提高2000t/a。项目工程组成主要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组成。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6.6%。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割加工废气、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及喷涂废气。数控等离子火焰切割机设置有1套滤筒式除尘设备,激光切割机自带滤桶式除尘器,收集效率按95%计,废气经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切割工序排放的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的浓度,即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本项目焊接烟尘通过吸收臂管道式吸收至焊烟收集系统净化器处理,通过风机引力作用,焊烟废气经焊接吸气臂吸入设备进风口,设备进风口处设有阻火器,火花被阻火器阻留,烟尘气体进入沉降室,利用重力与上行气流,首先将粗粒尘直接降至灰斗,微粒烟尘被滤芯捕集在外表面,洁净气体经滤芯过滤净化后,由滤芯中心流入洁净室,最终经出风口排出,呈无组织排放。本项目焊接工序排放的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监控的浓度,即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抛丸工序设置在全封闭车间内进行,采用自动封闭抛丸机,抛丸工序密闭,不得漏灰,1#、2#抛丸机设置除尘器,经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量为0.36t/a,排放速率为0.05kg/h,排放浓度为11.8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要求(15m高排气筒,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75kg/h,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喷漆废气采取1套“干式预处理+蜂窝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对有机废气进行处理,设计风机风量为90000m3/h,经收集后(收集效率为100%),处理后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按50%严格执行的标准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

4.本次技改不新增劳动定员,由厂区内调配,故不新增生活用水,现有厂区内生活污水化粪池(1座,20m3)处理,已通过验收,水质可达标排放。

5.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本项目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项目运营时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6.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废边角料、沉降粉尘及除尘灰、废焊丝、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油漆桶、漆渣、废催化剂、废机油及含油手套。废边角料收集后外售处理;沉降粉尘及除尘灰交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焊丝回收外售;废油漆桶使用完毕后盖紧桶盖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漆渣、废催化剂、废机油及含油手套经密闭容器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理。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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