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良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宁夏天兴立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国良医院内科综合大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宁夏国良医院院内,项目地理位置坐标:E106°20′33.653″,N38°33′20.577″。本项目东侧边界为胜利巷,南侧为门诊大楼,西侧为住院部及附属用房,北侧为桃林花园二区,占地面积为1644.25㎡,总建筑面积为8139.63㎡,其中:地上6层面积为6784.68㎡,地下1层面积为1354.95㎡,地上二层至五层为病房层,共设置68间病房,136张病床。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49%。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患者就诊产生的门诊废水和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废水。项目门诊废水产生量以用水量的80%计算,则门诊废水产生量为6.0m3/d(2190m3/a),主要为门诊患者生活污水,其主要污染因子为COD、BOD5、NH3-N、SS。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废水产生量以用水量的80%计算,则住院废水产生量为59.84m3/d(21841.6m3/a),主要为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的生活污水,其主要污染因子为COD、BOD5、NH3-N、SS。项目废水经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设计污水处理规模120m3/d,采用“调节池+厌氧+好氧+沉淀+消毒”二级处理工艺,目前医院实际污水最大处理量74.77m3/d,根据医院规划,本项目建成后,拆除现有工程内科楼,现有工程内科楼病床数为136张,本项目新建病床数为136张,医护人员不新增,均从医院现有医护人员中调任,因此,本项目建成后废水产生量变化不大,现有化粪池及现有污水处理站均可接纳本项目废水,可满足本项目处理量),污水水质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后,排入贺兰县市政排水管网,进入宁夏贺兰联合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公共设施噪声,水泵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
5.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均收集暂存于生活垃圾暂存间(40m2),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医疗废物和废紫外线灯管,医疗废物包括一次性卫生用品、医疗用品和医疗器械、废弃的夹板、口罩、手套、安瓿瓶、试剂瓶、病人产生的废弃物等。医疗废物和废紫外线灯管暂存于现有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置。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涉及废气和废水主要污染物指标排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内购买到排污权指标。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