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水务局:
你单位委托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贺兰县第三排水沟水质改善与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简称“项目”)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常信乡、洪广镇,第三排水沟地理位置坐标:起点坐标(经度106°18′22.025″,纬度38°39′13.602″),终点坐标(经度106°23′31.450″,纬度38°45′20.654″)。本项目主要对第三排水沟(贺兰段)及团结沟、四清沟等第三排水沟支沟实施生态修复,总计长度约46.60km,其中第三排水沟(贺兰段)修复长度14.62km,团结沟等第三排水沟支沟修复长度总计31.98km。其中水环境质量改善工程:主要包含水生植物群落修复21578m2,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改善与营造28处,功能强化湿地26113m2。陆域缓冲带修复工程:主要包含生态隔离带修复25316m2,生态岸坡修复13.919km(两岸合计长度)。项目总投资4479.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4.60%。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2.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噪声、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
3.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烟气及机械运行产生的机械尾气。工程区主要是土方开挖、临时料堆放等施工过程会产生粉尘。根据施工工程的调查资料,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近地面粉尘浓度可达1.5~30mg/m3。施工中土石方开挖等产生的扬尘,基本上都是间歇式排放。一般只要及时洒水,施工作业面扬尘即可得到有效控制,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施工期间,使用液体燃料的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排放的尾气中含有CO、NOx以及未完全燃烧的THC等,一般情况下,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大。由于污染源较分散,且为流动性,影响是短期的、局部的。本项目在施工过程安排好清淤时间,采用分段施工方式,减少清淤工程持续时间,以此减少恶臭气体排放。本项目避开汛期施工,施工时将河道单侧引流,围挡内河水采用潜水泵抽排至流通沟道内,清淤时为干清淤。采取以上措施后,本项目沟道清淤过程产生的臭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大。
4.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机械车辆轮胎冲洗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机械车辆轮胎冲洗废水产生量少,根据本工程施工布置,施工车辆停放位于施工营地,在施工区施工营地内设置1座10m3沉淀池,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结合工程区土质细且疏松,在干燥天气施工容易产生扬尘的特点,当地水资源短缺,经过处理后的施工废水用于喷洒施工道路,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同时,建筑材料集中堆放,并采取一定的防雨措施,及时清扫施工运输过程中抛洒的建筑材料,防治雨水冲刷污染附近水体。综上,施工期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废水对外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施工高峰期施工人员为50人,施工人员居住就近租用民房,工地不设住宿和食堂,施工人员用水量按20L/d计,则用水量为1m³/d;生活污水产生量按用水量的80%计,则施工期生活污水排放量为0.8m³/d。生活污水采用环保型旱厕。运营期不产生废水。工程施工期还应加强施工管理,加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禁止随意在田间沟渠、农田倾倒废水及残渣废物。
5.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挖掘机、推土机、运输车等产生的噪声。项目采用设置围挡、严禁夜间施工,施工高噪设备远离敏感点等措施后,白天施工机械在距离施工边界60m范围内施工边界噪声可以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昼间≤70dB(A)标准的要求。
6.项目施工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清淤淤泥、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主要为垃圾袋、果核、矿泉水瓶等,集中收集后由施工单位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拆除废物、建筑垃圾定期运至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淤泥干化后用于本项目生态岸坡修复使用。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该批复只对《报告表》内容有效,如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工艺、环保措施等发生改变,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动失效。
五、项目建设“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涉及废气和废水主要污染物指标排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期内购买到排污权指标。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