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昊泽新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宁夏九三零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西区5.98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0kV送出线路工程(涉宰牛沟)建设方案暨防洪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宁夏九三零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西区23.92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10kV送出线路工程跨越宰牛沟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评审。经研究,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评价报告》编制基本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的要求,评价内容较全面,基本满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要求。
二、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依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和宰牛沟沟道防洪标准,确定新建钢、砼杆基础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与河道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要求评价时采用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评价断面的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取值、水面线计算和架空线路的净空评价。评价断面1、评价断面2的3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74.7m³/s,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83.2m³/s。
四、基本同意《报告》对新建线路评价共计27基(杆29#-杆54#)中钢、砼杆与宰牛沟管理范围线和宰牛沟沟道外沿距离的描述。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评价报告内容要求,按照评价报告建议开展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与河道管理部门签订施工管理协议,并接受河道管理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貌,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若有防洪、排涝、灌溉等水利建设需要,宰牛沟管理范围内需实施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服从水利部门安排,不得对其进行干扰阻挠,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