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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换发 补发 注销 审验的审批办事指南

索引号 640122-106/2019-00315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09-17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公共服务
所属"五公开" 服务公开 关 键 词 办事指南

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换发、补发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四、注销

1.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五、审验

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咨询电话:0951-898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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