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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业务办事指南

索引号 640122-106/2020-00012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0-01-21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公共服务
所属"五公开" 服务公开 关 键 词 户口迁移

一、户籍迁

申报材料:

(一)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在本县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县入户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2.原籍户口簿;

3.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二)合法、固定职业迁入

在本县拥有合法、固定职业的,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县入户

1.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

2.原籍户口簿;

3.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4.在本县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1)租房入户的,需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入户申请表;

(2)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三)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入户

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县入户:

1、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原籍户口簿;

3、原户口簿不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出具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4、在本县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租房入户的,需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写的入户申请表;

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四)投靠迁入

1、夫妻投靠落户

(1)城镇: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农村:村委会介绍信(派出所签注意见)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城镇投靠农村除外)。

2、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城镇: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材料。

(2)农村(未成年子女):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委会介绍信(派出所签字意见)、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材料(城镇投靠农村除外)。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被投靠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材料(城镇投靠农村、农村投靠农村除外)。

4、离婚后回原籍入户

(1)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2)原迁出户口簿或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3)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4)村(居)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派出所签注意见)。

(五)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入等原因户口迁入

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本县工作的人员、中央直属企业任用到本县工作的人员入户:

(1)单位介绍信、内部调令或任职决定;

(2)入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3)入户人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需出具《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需出具《出生证》等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

(六)社会公开招聘考试、选调生户口迁入

本人持招聘、选调单位人事部门的申请落户的介绍信,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准迁手续。

(七)大学生户口迁入

1、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户口迁移

(1)市级中专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的批准文件;

(2)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2、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1)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原籍落户方的户口簿。

3、学生就业户口迁移

(1)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2)单位介绍信或聘用合同;

(3)户口迁移证。

(八)军人及家属户口迁入

1、军队转业干部(含士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在本县入户

(1)转业证;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结婚证;

(4)随迁配偶、子女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5)在本县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购房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租房入户的,直管公房租赁证、公租房租赁证、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2、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1)民政部门文件或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介绍信;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结婚证;

(4)随迁配偶、子女或父母居民户口簿。

(5)在本县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购房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租房入户的,直管公房租赁证、公租房租赁证、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3、由本县入伍的复员或退伍军人 

(1)原注销户口簿;

(2)复退军人介绍信或退伍证。

4、军人在服役期间,父或母户口已迁入本县的

(1)退伍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5、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县就业或落户的军队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县管理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可迁入本县。

(1)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2)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

(3)在本县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购房入户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

租房入户的,直管公房租赁证、公租房租赁证、出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银行盖章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正本和购房发票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置证明)和房主与入户申请人在户籍民警见证下填报的入户申请表;

入单位集体户的,需单位介绍信和入户申请表。

(九)企业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来我县,企业职工及其配偶、父母以及未婚子女入户

(1)单位申请报告、入户人员花名册、政府批文;

(2)入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3)户口簿内关系不清的还需出具《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实施);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文件】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机关及日期:银川市公安局2016年6月24日;

【文件】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推进高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6〕58号);发布机关及日期: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日;

【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文件】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银党发201316号);发布机关及日期: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4日;

第十二条 除自治区生态移民和因婚迁入以外,由县外农村或由城市迁入本县农村户籍的一律不予办理。

【文件】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的通知(2016年12月6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发新式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宁价(费)发199511号。新式户口迁移证每证2.5元,新式户口准迁证每证2.5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统一取消和停止收取户口簿(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工本(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贺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金贵派出所、立岗派出所、暖泉派出所、常信派出所户籍室;贺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厅公安窗口

咨询电话:

城关派出所0951-8871105;

金贵派出所0951-8894151;

立岗派出所0951-8822316;

暖泉派出所0951-8991807;

常信派出所0951-8983001;

贺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厅公安窗口0951-8081553

服务表格:《贺兰县公安局入户审批表》

二、户籍迁出

申请材料:

(一)学生升学户口迁移

本人持户口簿、新生录取通知书及居民身份证。

(二)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

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薄;

2、准予迁入证明。

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实施);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九十二条 迁出本县(县)到区内其它市(县)移迁落户,可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手续,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实施网上一站式办理。

【文件】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银川市公安户籍业务办理清单》的通知(2016年12月6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发新式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宁价(费)发〔1995〕11号。新式户口迁移证每证2.5元,新式户口准迁证每证2.5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统一取消和停止收取户口簿(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工本(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服务表格:无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贺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厅公安窗口、金贵派出所、立岗派出所、暖泉派出所、常信派出所户籍室。

咨询电话:

城关派出所0951-8871105;

贺兰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厅公安窗口0951-8081553

金贵派出所0951-8894151;

立岗派出所0951-8822316;

暖泉派出所0951-8991807;

常信派出所0951-898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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