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女士:
我局在《12345便民服务中心》接到姚女士反映:姚女士前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贺兰县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28号窗口)办理孩子户籍迁入业务,28号窗口工作人员(杨映)告知姚女士准备的资料不齐全,并且姚女士孩子的医学证明是补办的,不能办理户籍迁移,随后工作人员再次告知姚女士需要法院出具的抚养权变更协议立案书,导致姚女士前后跑到西夏区人民法院,贺兰县人民法院,再到贺兰县政务大厅指定法院去咨询,但法院工作人员均告知姚女士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不需要进行立案,并且有法院工作人员给杨映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法律常识,杨映工作人员才愿意给姚女士办理户籍迁入业务,姚女士再次贺兰县政务服务中心前往办理,杨映工作人员告知姚女士需要请示上级领导,周一再来进行办理,现反映由于工作人员业务不精问题,导致姚女士多跑路,我局答复如下:
经核实,姚女士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窗口不能作为必要材料收取。经协调,已让姚女士到审批局公证处窗口对该协议进行公证,公安窗口已为其办理完成迁户业务。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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