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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先生反映工商营业执照办理问题的答复

索引号 640122-106/2019-00353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09-26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回应关切
所属"五公开" 服务公开 关 键 词 营业执照

赵先生:

我局在《12345便民服务中心》接到赵先生反映:赵先生是贺兰县太阳城E东区的住户,物业名称:佰士德物业,赵先生表示自己购买的半挂车需要办理营运证,办理营运证时,工作人员表示先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作人员又告知赵先生先要到物业开具不扰民的证明,赵先生认为不合理,咨询工商营业执照为何需要物业开具不扰民证明,我局答复如下:

经核实,赵先生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场所为住宅,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以赵先生需提供不扰民证明,才可办理营业执照。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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