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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汪先生投诉贺兰县政务大厅提供不扰民承诺书不合理问题的答复

索引号 640122-106/2021-00241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1-08-16
发布机构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回应关切
关 键 词 提供不扰民承诺书

汪先生:

我局在《12345便民服务中心》接到汪先生反映:市民于2021年8月6日,到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贺兰县政务大厅四楼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工作人员要求提供不扰民承诺书,必须经物业公司与楼上楼下住户签字盖章,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市民表示自己办理的科技公司,不存在扰民的情况,主要诉求:希望尽快办理营业执照,现致电12345,请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我局答复如下:经核实,该市民在贺兰县永泰花园小区内开办公司,经营场所属于住宅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申请人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其住宅应具备经营条件,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为市民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要求市民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员签字同意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已向该市民电话回复,同时已于8月6日按照规定要求及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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