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经办中心,各社会监督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4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制度,支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制定了《贺兰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贺兰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
贺兰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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