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22-100/2019-00180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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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7-31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9-07-31 |
各乡镇场、县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7号)中关于“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及“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2019年83号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贺兰县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及增加高中教育经费实施方案》(贺政办发〔2017〕8号)中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学费”的决议。决定执行以下事宜:
一是执行自治区物价局现阶段核定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贺兰一中、贺兰回中每年分别按800元、400元的标准执行。如区市收费标准有所调整依据新标准执行。
二是将免除五类(包含:建档立卡、农村低保、特困救助、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学生)高中阶段贫困生的学费、课本费和住宿费更改为四类(包含:建档立卡、农村低保、特困救助、残疾学生)。
三是继续保留增加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的政策,按照每人每年300元标准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秋季开学施行。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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