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2-00035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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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2-09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2-02-09 |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驻县区市属单位:
《贺兰县“8+1”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8+1”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银川市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决策部署,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推动“8+1”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0〕88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大产业招商引资力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银政规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一)奖励扶持范围: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诚信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8+1”特色产业(葡萄酒、枸杞、奶产业、绿色食品、电子信息、新型材料、清洁能源、文化旅游、汽车销售服务)企业;或在本县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服务于“8+1”特色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金融类机构,以及由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扶持对象(含个人)。
(二)一票否决事项:奖励年度内企业发生质量、环保、安全事故,以及欠税和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一律不予奖励。
二、扶持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坚持共性扶持与专项扶持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提升增量与优化存量相结合,着眼“8+1”特色产业发展趋势,瞄准产业发展重点链条和企业成长关键阶段进行引导扶持,推动优势产业不断壮大、新兴产业快速成长。
(二)统筹性原则。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对于“8+1”特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固定资产投资入库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企业或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可给予更大力度的特惠政策扶持。
(三)便利性原则。政策兑现分及时兑现和统一兑现两种。对于促销展会、企业上市等时效性和影响力突出的事项,由产业牵头单位组织申报审核并报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后及时予以兑现。对于其他事项由县委、县政府安排,按照年度统一组织企业申报审核,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后统一兑现。
(四)引导性原则。建立“8+1”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并以不低于财政预算收入增长的比例递增(最高安排不超过5000万元),引导支持产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
三、“8+1”特色产业共性扶持政策
(一)全力推进项目落地建设,支持企业加大项目投入。
1.项目投资奖。“8+1”特色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标准(德胜片区350万元/亩、金贵片区300万元/亩、暖泉片区及园区以外260万元/亩)的,根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代建厂房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给予5‰的奖励,1亿元—5亿元(不含)的给予10‰的奖励,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5‰的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产业配套项目投入奖。鼓励围绕“8+1”特色产业引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1年内建成运营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额(不含土地出让金)2%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3.技改投入奖。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设备投入当年不低于500万元的,按照实际入库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技改项目当年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坚持招商引资第一要务,加大市场化招商支持力度。
4.招商安商奖。对引进工业投资1亿元(含)以上、其他行业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8+1”特色产业及配套项目,且在项目引荐中起到主要推动作用并备案的招商团队、招商企业或个人(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除外),按照引荐落地项目前两年固定资产投资入库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5.以企招企奖。我县“8+1”特色产业企业,从县域外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产业上下游配套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给予企业引进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入库额2‰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县域内其他产业企业围绕“8+1”特色产业引进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项目的,参照上述政策给予同等支持。
(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提质增效。
6.升规入库奖。当年新纳入“四上”统计名录库的“8+1”特色产业企业且5年内未重复入库的,按照工业企业8万元、其他产业企业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7.扩规提质奖。“8+1”特色产业“四上”企业分别设置上台阶奖和增长奖:企业当年产值(或销售收入)5年内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8万元、20万元、80万元、240万元、400万元奖励。对“四上”企业当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且增量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增量的2.4‰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8.“专精特新”发展奖。对当年新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评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产品)的,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支持企业数字化发展。
9.发展工业互联网奖。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或工业互联网发展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数字化赋能奖。对当年新入选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厂揭榜单位或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获评自治区智能工厂、自治区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彰显贺兰制造品牌特色,支持企业打造拳头产品。
11.标准制定奖。对当年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排名前五位)的制造业企业和对当年主导制定自治区标准或团体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制造业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开发新产品奖。对企业通过自主创新研发的新产品,且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新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培育知名品牌奖。对当年新增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指定5个以下(含5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奖励0.5万元,指定5个以上10个以下(含10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奖励1万元,指定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奖励1.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国际商标注册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由县政府核拨部门申报经费,并给予每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银川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六)强化“产品+服务”理念,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
14.服务型制造发展奖。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或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奖。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主辅分离奖。“8+1”特色产业“四上”企业当年成功实施主辅分离,且分离出去的企业当年纳入“四上”统计名录库的,母体企业和分离出去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畅通产品销售渠道,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
17.对外出口贸易奖。对上年度完成出口交货值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本年度新增出口交货值每1000万元奖励3万元;对上年度完成出口交货值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本年度新增出口交货值每1000万元奖励5万元;对上年度完成出口交货值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本年度新增出口交货值每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18.开拓市场奖。企业当年参加自治区或银川市、贺兰县各部门组织的国内外重点展会的,经申请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30%的一次性奖励,国外重点展会单个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国内重点展会单个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展会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八)强化生态优先理念,引导企业绿色发展。
19.建设绿色工厂奖。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评自治区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建设节水型企业奖。对当年新获评自治区、银川市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破解产业资金瓶颈,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21.挂牌上市奖。对当年在全国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申报的奖励5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奖励150万元。对当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及挂牌申报的奖励20万元,成功挂牌的再奖励60万元。对参与母公司股改,母公司在全国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上市的,奖励子公司20万元;母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子公司10万元。新迁入我县企业3年内在全国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上市的,另奖励100万元。
22.支持企业融资贷款。安排5000万元财政资金建立“8+1”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与自治区、银川市产业基金合作形成合力,通过“续贷搭桥”等形式,支持经营情况良好且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8+1”特色产业企业或项目融资贷款。
四、“8+1”特色产业专项扶持政策
(十)精心擦亮“紫色名片”,支持建设高端葡萄酒庄。
23.打造品牌酒庄奖。对当年新评选为自治区列级酒庄(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五级酒庄5万元、四级酒庄10万元、三级酒庄20万元、二级酒庄50万元、一级酒庄100万元。上述政策中,已获得过本县较低层级奖励的,本次奖励补足至相应层级奖励标准。
24.建设葡萄标准化基地奖。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30亩以上的葡萄种植标准化生产基地,经验收合格,每亩一次性奖励200元,单个企业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倾力打造“红色名片”,支持建设枸杞产业基地。
25.建设枸杞标准化基地奖。对当年新建集中连片30亩以上的枸杞种植标准化生产基地,经验收合格,每亩一次性奖励200元,单个企业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打造“高端奶之乡”,支持建设优质奶源基地。
26.新建规模奶牛场奖。对当年新建存栏规模达到3000头及以上的奶牛养殖场,当年建设当年新增存栏50%以上的,全年以奖代补200万元。
27.奶牛场改造升级奖。对当年养殖规模在1000头—2000头的奶牛养殖场,支持挤奶设备、TMR智能饲喂系统、犊牛智能饲喂系统、物联网系统等先进设备引进,经验收合格,按照不超过企业当年设备投入资金的50%(含农机设备购机补贴)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十三)做强绿色食品“潜力股”,支持企业高端化发展。
28.打造星级绿色食品企业奖。对当年新获评自治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级的绿色食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本县较低层级奖励的,本次奖励补足至相应层级奖励标准。
29.建设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奖。对当年获评国家级、自治区级的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做活做靓全域旅游,支持提供优质旅游服务。
30.打造品牌旅游景点奖。对当年新创建的国家5A、4A、3A、2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创建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选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5星级、4星级、3星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5星级、4星级、3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政策中,已获得过本县较低层级奖励的,本次奖励补足至相应层级奖励标准。
31.发展旅游贡献奖。对当年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区市县“旅游行业十佳带头人”称号且属于贺兰县旅游企业的个人,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评区市县“文明旅游示范点”“诚信旅游经营点”称号且属于贺兰县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区市县“十大金牌导游(讲解员)”称号且属于贺兰县旅游企业的个人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评区市县“旅游服务之星”称号且属于贺兰县旅游企业的个人,分别给予每人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
(十五)强化德胜汽车市场,支持企业扩大汽车销售。
32.举办展销活动奖。鼓励企业参与各类车展及宣传活动,当年在“五一”车展、“十一”车展、“美好生活节”活动中,单次活动汽车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销售额排名选取前3名,依先后次序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33.汽车销售奖。汽车4S店当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当年销售额达3-5亿元(不含)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销售额达2-3亿元(不含)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新能源汽车当年销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另奖励5万元。
五、其他
本扶持政策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有政策与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出台政策为准。如原政策有实施有效期的,待实施期满后按新出台政策实施;如原政策没有实施有效期的,按新出台政策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