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3-00280 | 效力状态: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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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 保障用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关于用水权改革的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二级交易平台用水权交易行为。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执行《贺兰县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符合一级市场的用水权交易行为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
本规则所称用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用水权 进行流转的行为。
转让用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协议转让在县二级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公开竞价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
交易期限是指转让方约定的用水权使用起止日期,按自然年统计年限。
交易双方申请交易事项有效期截至当年年底,次年重新申请交易事项。
第三条 县二级交易平台和交易系统由县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县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全县用水权交易的服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水权交易行业监管,负责用水权确权数据管理、交易信息推送、交易动态管理,重点审核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
第四条 使用用水权质押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征询放贷银行的意见后,在征信良好的前提下,可对其用水权进行一个自然年内的用水权交易,交易资金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五条 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除一个自然年内的县域灌溉用水户之间用水权交易可实行协议转让外,其他一律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公开竞价。
第二章 公开竞价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一)县级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区域用水权交易;
(二)变更水资源用途的用水权交易;
(三)交易期限超过一个自然年,收储的用水权指标投放到用水权市场进行的交易;
(四)交易期限超过一个自然年,工业用水户之间的用水权交易;
(五)交易期限超过一个自然年,县域内灌溉用水户之间用水权交易;
(六)县域外灌溉用水户之间用水权交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的,用水权交易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执行。
第三章 协议转让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县二级交易平台进行协议转让,协议转让前通过交易系统对交易材料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一)交易期限不超过一个自然年,县域内灌溉用水户之间用水权交易;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条情形之一的用水权交易行为,交易双方应当在达成交易意向后向县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为单位或个人的,应提交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其他用水权权属证明);转让方为乡镇场人民政府或基层灌溉服务公司的,应提交具有可交易行政区域用水权指标相关支撑文件、申请交易的书面文件、用水权转让申请书和水权所属村委会授权文件;
(二)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受让方为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应提交项目批复文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证明材料;
(三)交易意向、拟交易的取用水指标数量、期限及价格;
用水权协议交易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交易双方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协议转让价格遵循市场原则,原则上遵循双方意见,以双方达成协议价格为准进行交易。
第十条 县产权交易中心收到本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后,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一条 符合交易规定的由县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方、受让方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交易意向、交易水量和价格等,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无异议后,通知交易双方签订《用水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交易规定的,县产权交易中心应当指导补正。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用水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书面告知县产权交易中心,县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书面告知书3日内,上传相关资料及合同至交易系统,对合同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行为予以备案,并及时将交易备案情况抄报相关供水单位。
第十四条 县产权交易中心对用水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提供的材料(电子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形成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备案交易行为不符合交易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交易双方限期15日内纠正。
第十六条 已备案的用水权交易水量、价格等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当重新提交材料。
第四章 交易监管
第十七条 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用水权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或用水权变更手续。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交易期限内对涉及的灌区直开口确权水指标进行核减,变更用水权证和用水权确权代管协议。其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个自然年的,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在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或用水权数量、水资源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对监管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用水权交易弄虚作假、用水权交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将依法依规处理。
县产权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主动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用水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有违反本规则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受让权但无故不履行相应程序的,三年内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活动:
(一)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依法要求终止交易活动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终止交易的;
(四)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用水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交易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交易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用水权收储交易办法和交易规则执行。自治区、银川市用水权交易规则有规定的,从上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治区、银川市有相关规定的,从上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按照政策适时调整或终止。
附件:1.用水权(转让/受让)申请书
2.用水权协议交易登记备案表
附件1:
用水权(转让/受让)申请书
申请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点 | ||||||
交易需求简介 | (可附页) | |||||
交易信息 | ||||||
交易方式 | 转让类型 | |||||
所在地区 | ||||||
所属流域 | ||||||
水源类型 | 1、河流(所在河流 ) 2、渠系(所在渠系 涉及直开口 ) 3、水库(水库名称 ) 4、其他( ) | |||||
拟交易水量 (立方米/年) | ||||||
拟交易价格 (元/立方米·年)(转让方填写) | ||||||
拟交易期限 (转让方填写) | ||||||
拟购买期限 (受让方填写) | ||||||
联系方式: | ||||||
联系人 | 手机 | |||||
邮箱 | 座机 | |||||
邮编 | 传真 | |||||
联系地址 | ||||||
申请单位意见 |
我机构同意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和贺兰县用水权交易相关管理规定,现向 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申请进行用水权交易。
申请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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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意见 | 经办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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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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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水权所在村委会授权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字)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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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主管负责人(签字)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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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水源类型涉及直开口应按照用水权证上名称进行填写。
附件2:
用水权协议交易登记备案表
交易编号:
转让方 | |
受让方 | |
交易简介 | (可附页) |
交易信息 | |
转让类型 | |
所在地区 | |
所属流域 | |
水源类型 | 1、河流(所在河流 ) 2、渠系(所在渠系 涉及直开口 ) 3、水库(水库名称 ) 4、其他( ) |
交易水量(立方米/年) | |
交易价格 (元/立方米·年) | |
交易期限 | |
转让方意见 转让方:(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受让方意见 受让方:(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登记备案部门意见 受理复核: 调度审核: 备案审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转让方联系方式 | |||
联系人 | 手机 | ||
邮箱 | 座机 | ||
联系地址 | |||
受让方联系方式 | |||
联系人 | 手机 | ||
邮箱 | 座机 | ||
联系地址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