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用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关于用水权改革的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编制依据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三)《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
(四)《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
三、主要内容
《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共五章,23条内容。
(一)总则。对用水权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期限、交易情形等进行解释说明。
1、用水权交易定义: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用水权 进行流转的行为。转让用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2、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交易方式: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除一个自然年内的县域灌溉用水户之间用水权交易可实行协议转让外,其他一律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公开竞价。
3、交易期限:是指转让方约定的用水权使用起止日期,按自然年统计年限。交易双方申请交易事项有效期截至当年年底,次年重新申请交易事项。
(二)公开竞价。明确了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的情形。
1、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通过自治区交易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心进行公开竞价交易:(1)县级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区域用水权交易;(2)变更水资源用途的用水权交易;(3)交易期限超过一个自然年,收储的用水权指标投放到用水权市场进行的交易;(4)交易期限超过一个自然年,工业用水户之间的用水权交易;(5)交易期限超过一个自然年,县域内灌溉用水户之间用水权交易;(6)县域外灌溉用水户之间用水权交易;(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的,用水权交易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执行。
(三)协议转让。对用水权交易行为、材料提供、交易程序、备案公示流程等进行明确。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县二级交易平台进行协议转让,协议转让前通过交易系统对交易材料主要内容进行公示:(一)交易期限不超过一个自然年,收储的用水权指标投放到用水权市场进行的交易;
(二)县域内灌溉用水户之间、规模化养殖业用水户之间的用水权交易;(与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及本条第(二)项规定重复))
(1)交易期限不超过一个自然年,县域内灌溉用水户之间用水权交易;(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交易双方应当在达成交易意向后向县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1)转让方为单位或个人的,应提交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其他用水权权属证明);转让方为乡镇场人民政府或基层灌溉服务公司的,应提交具有可交易行政区域用水权指标相关支撑文件、申请交易的书面文件、用水权转让申请书和水权所属村委会授权文件;(2)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受让方为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应提交项目批复文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证明材料;(3)交易意向、拟交易的取用水指标数量、期限及价格;
3、用水权协议交易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交易双方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协议转让价格遵循市场原则,原则上遵循双方意见,以双方达成协议价格为准进行交易。
4、已备案的用水权交易水量、价格等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当重新提交材料。
(四)交易监督。对各类用水权交易的动态监管、违规情形、赔偿责任等进行约定。
1、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用水权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或用水权变更手续。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交易期限内对涉及的灌区直开口确权水指标进行核减,变更用水权证和用水权确权代管协议。其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个自然年的,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在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或用水权数量、水资源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
2、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用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对监管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用水权交易弄虚作假、用水权交易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将依法依规处理。
县产权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主动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3、用水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有违反本规则行为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受让方取得受让权但无故不履行相应程序的,三年内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活动。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活动:(1)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依法要求终止交易活动的;(2)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控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终止交易的;(4)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
5、 用水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交易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交易的;(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