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3-00281 | 效力状态: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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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管理,推进“绿色信贷”机制建设,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支持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财政政策(试行》《自治区金融支持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水权抵(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通过政府确权或交易方式取得用水权权益、依法可以转让的用水权作为抵(质)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行为。
贷款方式具体采取抵押或质押,由借款人、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条 借款人用于抵(质)押的用水权需经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用水权证或取水许可证等形式确认,且在有效期和限额内。
用水权抵(质)押人指有融资需求并以自身或第三方合法持有的用水权作为抵(质)押物的自然人或企业。
用水权抵(质)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抵(质)押物优先受偿的一方,包括银行机构或担保机构。
第二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四条 贷款额度应综合考虑用水权评估价与剩余用水指标的有效年限,评估价参照有偿取得的购买价、用水权交易市场价格、政府收储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用水权抵(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浮动幅度协商确定;符合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借款人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具体办理流程参照《自治区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用水权抵(质)押贷款期限不超过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登载的有效期限的届满日,同时应当综合考虑水权来源、产业生命周期、水工程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用水权证》或《取水许可证》;
(四)借款人的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
(五)担保机构、贷款人及相关参与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用途优先用于节水项目实施,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用水权抵(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的取水许可超出有效期限和限额;
(二)欠缴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或水资源税等相关费用的;
(三)国家公布的“两高(高污染、高耗能)一剩(产能过剩)”行业;
(四)借款人近三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或近一年内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鼓励开展六权等多种权利和科技贷、产品贷等多种贷款产品相结合的组合贷款,提高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和银行机构抗风险能力。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用水权抵(质)押贷款暂区分甲、乙两种模式。甲模式即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担保机构介入,并由借款人将其自身或第三方合法持有的用水权作为抵(质)押物提供给担保机构;乙模式即借款人直接向银行机构申请融资,并向其提供自身或第三方合法持有的用水权作为抵(质)押物。开展用水权抵(质)押贷款应至少选择一种贷款模式开展,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与受理
1.借款人有用水权融资意向的,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水权指标进行融资的红头申请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用水权确权量及可抵(质)押指标进行审核并提出认定意见,向借款人出具《用水权抵(质)押融资意见表》。
3.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初步达成融资意向后,将《用水权抵(质)押融资意见表》、贷款申请资料提交至银行机构进行贷前调查。
4.借款人、金融机构认为需担保机构为贷款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一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至担保机构同步开展担保审查。
(二)调查与审查
5.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针对拟抵(质)押用水权的持有主体、有效期限、是否已抵(质)押、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等情况开展贷前调查和担保审查。
6.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依据用水权相关指标交易基准价等因素,组织开展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开展用水权价值综合评估,核定借款人综合授信、贷款和担保额度。
(三)签订合同
7.办理借款、抵(质)押、担保等合同的签订手续。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如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同步向县财政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贴息手续。
(四)办理抵(质)押登记
8.借款人、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用水权人共同前往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存管手续,填写《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申请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水权抵(质)押登记备案证明》。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服务局对已办理抵(质)押用水权指标进行备案管理。
9.金融机构登录人民银行中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抵(质)押公示手续。
(五)发放贷款
10.银行机构向借款人办理放贷手续。
(六)归还贷款
11.借款人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或提前还款。
(七)解除用水权抵(质)押登记
12.抵(质)押权人、借款人或担保机构、用水权人共同前往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服务局对债务履行完毕事实进行签字盖章确认,《用水权抵(质)押登记备案证明》自动作废。
1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服务局对已办理解除用水权抵(质)押事宜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用水权证书(原件)或取水许可证;
(二)用水权指标进行融资的红头申请文件;
(三)企业客户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做好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和担保审查相关工作。在进行贷款和担保调查审查时,除按照一般公司贷款要求对借款人履行尽职调查外,还须通过查看征信系统、咨询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调查企业等方式,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等情况。
对于办理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在贷款到期前按时足额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具体担保年费率由担保公司参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发放用水权抵(质)押贷款后,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用水权指标使用情况和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及时了解影响抵(质)押用水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持续评估抵(质)押用水权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贷后管理期间如遇环境保护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用水权价值或抵(质)押有效性时,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提前偿还风险敞口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可以依法处置抵(质)押的用水权。抵(质)押权人对用水权交易资金优先受偿后,有结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交易资金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或担保人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对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质)押用水权的处置方式包括:
(一)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开展用水权交易,交易规则按照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相关用水权交易办法和交易规则执行。
(二)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置方式。
第十七条 银行机构、担保机构要建立自身参与用水权抵(质)押融资业务借款人的白名单制度,对于信誉良好、按时还款、运行平稳的借款人参与用水权抵(质)押贷款后续可适当放宽放贷条件或给予政策范围内的优惠补贴,对于有逾期欠息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要实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和续贷条件,防止出现骗贷、虚假贷款、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情况,有效防控用水权抵(质)押贷款风险。
第十八条 用水权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治区、银川市有相关规定的,从上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按照政策适时调整或终止。
附件:1.用水权抵(质)押融资意见表
2.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申请表
3.用水权抵(质)押登记备案证明
4.用水权抵(质)押贷款流程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