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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3-12-15
来源 贺兰县水务局 解读单位 贺兰县水务局

一、制定背景

贺兰县作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核心在水、关键在水、难点在水,用水权问题是制约先行区建设的机制性障碍和深层次问题,县水务局立足贺兰县县情和水情,通过用水权融资贷款,盘活了水资源存量,提升了水资源的商品价值,实现“水资源”向“水资产”的转换。用水权抵押贷款有序开展,逐步实现“资源有价、使用有偿、节水增效”的改革目标。

二、编制依据

(一)《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自治区支持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财政政策(试行》

(三)《自治区金融支持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

(四)《自治区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共六章,20条内容。

(一)总则。对制定的原因、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说明。

1、制定的原因:为了规范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管理,推进“绿色信贷”机制建设,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支持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财政政策(试行》《自治区金融支持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的定义:用水权抵(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通过政府确权或交易方式取得用水权权益、依法可以转让的用水权作为抵(质)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行为。贷款方式具体采取抵押或质押,由借款人、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

3、适用范围:借款人用于抵(质)押的用水权需经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用水权证或取水许可证等形式确认,且在有效期和限额内。用水权抵(质)押人指有融资需求并以自身或第三方合法持有的用水权作为抵(质)押物的自然人或企业。

(二)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对贷款额度、评估价值、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进行明确。

1、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综合考虑用水权评估价与剩余用水指标的有效年限,评估价参照有偿取得的购买价、用水权交易市场价格、政府收储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2、利率:用水权抵(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浮动幅度协商确定;符合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借款人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具体办理流程参照《自治区四权抵押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3、期限:用水权抵(质)押贷款期限不超过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登载的有效期限的届满日,同时应当综合考虑水权来源、产业生命周期、水工程使用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贷款条件和用途。对借款人应符合的条件、贷款的用途、不得办理的情形等进行约定。

1、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3)借款人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用水权证》或《取水许可证》;(4)借款人的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5)担保机构、贷款人及相关参与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用途: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用途优先用于节水项目实施,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3、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用水权抵(质)押贷款。(1)借款人的取水许可超出有效期限和限额;(2)欠缴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或水资源税等相关费用的;(3)国家公布的“两高(高污染、高耗能)一剩(产能过剩)”行业;(4)借款人近三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或近一年内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的;(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贷款程序。对用水权抵(质)押贷款提交的材料、申请受理、调查审查、签订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发放贷款、归还贷款等流程进行规定。

1、借款人须提交下列资料:(1)用水权证书(原件)或取水许可证;(2)用水权指标进行融资的红头申请文件;(3)企业客户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做好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和担保审查相关工作。在进行贷款和担保调查审查时,除按照一般公司贷款要求对借款人履行尽职调查外,还须通过查看征信系统、咨询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调查企业等方式,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等情况。

对于办理用水权抵(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在贷款到期前按时足额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银行机构、担保机构贷后管理职责和抵(质)押用水权的处置方式。

1、在发放用水权抵(质)押贷款后,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用水权指标使用情况和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及时了解影响抵(质)押用水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持续评估抵(质)押用水权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贷后管理期间如遇环境保护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用水权价值或抵(质)押有效性时,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提前偿还风险敞口贷款。

2、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可以依法处置抵(质)押的用水权。抵(质)押权人对用水权交易资金优先受偿后,有结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交易资金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或担保人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对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质)押用水权的处置方式包括:(1)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开展用水权交易,交易规则按照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相关用水权交易办法和交易规则执行。(2)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置方式。

3、银行机构、担保机构要建立自身参与用水权抵(质)押融资业务借款人的白名单制度,对于信誉良好、按时还款、运行平稳的借款人参与用水权抵(质)押贷款后续可适当放宽放贷条件或给与政策范围内的优惠补贴,对于有逾期欠息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要实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和续贷条件,防止出现骗贷、虚假贷款、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情况,有效防控用水权抵(质)押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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