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3-00283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15
责任部门: 贺兰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3-12-15
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沟道取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沟道取水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沟道取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沟道取水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全面落实“四水四定”原则,规范引黄灌区排水沟道取用水行为,严格取用水总量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水沟取用水行为的通知》《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排水沟相关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县范围内取用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沟道泵站取水落实计划用水管理。沟道取水应当通过水资源论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沟道泵站取水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各乡镇场、原种场、暖泉农场以及沟道管理单位对沟道取水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审批和备案

第五条申请沟道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沟道泵站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核定取水水源、水量、水质,组织专家及渠道管理单位审查通过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建立取水口台账。

第六条申请取用沟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申请,所属乡镇场根据灌溉条件和灌溉面积进行审核,由泵站管护单位每年上报作物种植结构,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方可取水。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七条沟道取水泵站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检测标准的计量设施;泵站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取水台账,如实记录泵站取水量,确保取水数据精准可靠。

第九条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月向所属乡镇(场)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取水台账。

第十条对未备案、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安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及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所属乡镇场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渠道未覆盖到的农业及生态取水口均需全部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建立取水口台账。

第十二条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节约用水,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规范取水,严禁超计划取水。

第十三条因抗旱等原因需启用关停泵站的,由乡镇(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启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关停泵站。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水资源实行统一配置,沟道取水列入全县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取用沟水的黄河配水指标予以扣减。

第十五条  沟道取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按照“资源有价”的原则,通过价格杠杆调整沟道取水行为,水价按照发改局批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乡镇场或灌溉公司每年至少对每个泵站沟道取水水质进行一次检测,水质发生变化的,要适时检测,确保取用沟水水质符合农业灌溉、养殖等水质要求。严禁取用不符合水质要求的沟水用于农业灌溉、养殖等,因水质不达标造成农业等损失的,由管理单位和用水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所属乡镇场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贺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治区、银川市有相关规定的,从上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3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政策变化实时调整。


附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