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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沟道取水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3-12-15
来源 贺兰县水务局 解读单位 贺兰县水务局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沟道取水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全面落实“四水四定”原则,规范引黄灌区排水沟道取用水行为,严格取用水总量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水沟取用水行为的通知》《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排水沟相关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四)《地下水管理条例》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六)《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水沟取用水行为的通知》

(七)《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排水沟相关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贺兰县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共五章,19条内容。

(一)总则。在全县范围内取用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沟道泵站取水落实计划用水管理。沟道取水应当通过水资源论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沟道泵站取水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各乡镇场、原种场、暖泉农场以及沟道管理单位对沟道取水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1、在全县范围内取用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2、沟道泵站取水落实计划用水管理。沟道取水应当通过水资源论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沟道泵站取水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各乡镇场、原种场、暖泉农场以及沟道管理单位对沟道取水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取水的申请、审批和备案。申请沟道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组织专家及渠道管理单位审查通过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申请沟道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沟道泵站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核定取水水源、水量、水质,组织专家及渠道管理单位审查通过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建立取水口台账。

2、申请取用沟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申请,所属乡镇场根据灌溉条件和灌溉面积进行审核,由泵站管护单位每年上报作物种植结构,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下达用水计划,方可取水。

(三)取水管理。对计量设施的安装、取水台账的建立、台账的上报、用水的计划、水质的检测等进行规定。

1、沟道取水泵站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检测标准的计量设施;泵站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2、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取水台账,如实记录泵站取水量,确保取水数据精准可靠。

3、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月向所属乡镇(场)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取水台账。

4、对未备案、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安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及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所属乡镇场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予以处罚。 

5、渠道未覆盖到的农业及生态取水口均需全部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建立取水口台账。

6、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节约用水,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规范取水,严禁超计划取水。

7、因抗旱等原因需启用关停泵站的,由乡镇(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启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关停泵站。

8、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水资源实行统一配置,沟道取水列入全县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取用沟水的黄河配水指标予以扣减。

9、沟道取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按照“资源有价”的原则,通过价格杠杆调整沟道取水行为,水价按照发改局批复有关规定执行。

10、各乡镇场或灌溉公司每年至少对每个泵站沟道取水水质进行一次检测,水质发生变化的,要适时检测,确保取用沟水水质符合农业灌溉、养殖等水质要求。严禁取用不符合水质要求的沟水用于农业灌溉、养殖等,因水质不达标造成农业等损失的,由管理单位和用水户自行承担责任。

(四)罚则。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所属乡镇场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所属乡镇场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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