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3-00292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2-25
责任部门: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3-12-25
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试行)》《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驻县各银行、相关金融机构,政府各部门:

《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试行)》《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贺兰县农业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试行)

      2.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方案(试行)

设施为深入推进农村综合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农村资源市场化配置,扩大农村综合产权确权颁证和抵押贷款范围,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开展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推动养殖圈舍等资产“确权赋能”,拓展融资渠道,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设施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或辅助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总称,是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物质基础。明晰农业设施产权,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颁证,有利于落实农业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解决农村产权边界不清以及农村融资有效抵押物不足等问题;有利于推动农村产权有序流转;有利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激发社会资本、金融资金投入农业,增强现代农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二、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及贺兰县农村综合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要求,加快农村资源资本化进程,维护农业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盘活农村资源,严格按照“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严格审查、据实登记”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部分农业设施开展权属确权颁证和抵押贷款,推动农村资产“确权赋能”,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规范”的农业设施产权制度,发挥农村产权在撬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中的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在查清农业设施产权主体、建设投资结构、建设规模和地理空间位置等产权归属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业设施产权登记制度,确认登记农业设施产权归属关系信息,依法颁发农业设施产权证书。对有融资需求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流转的农村土地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为开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支持,有效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把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与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认真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指导、管理和实施。2023年底,各乡镇要完成本辖区的农业设施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台账资料;2024年颁出第一批证书,并组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有资金需求的已确权登记颁证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完成评估、授信、融资。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坚持业主意愿与部门推动相协调。要根据管理权限做好各类农业设施的确权、登记以及后续抵押贷款服务工作,为实现农业设施抵押融资创造条件。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在业主自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

3.坚持循序渐进与风险可控相统一原则。对农业设施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政策性强,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又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控制风险。

三、登记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登记范围。由农户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符合乡镇规划范围内修建的标准化养殖设施、养殖水面、种植设施、农产品加工储存设施等。

(二)工作内容。

1.规范核发权证程序。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按照“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审核、部门复核登记、颁发权证”的程序有序推进。全面梳理确权登记颁证所需清单,一次性收齐必要材料,提高办证效率。(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场,责任单位: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2.全面摸清农业设施底数。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原则,动员广大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确权。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当好“联络员”,调动乡镇、金融机构等力量,认真摸底调查,自下而上摸清设施主体数量、性质、融资意愿等,健全农业设施基础台账,确保做到资料全、底数清、数据实,做到能登尽登。(牵头单位: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场、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

3.农业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对农民自筹、财政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共同投资建设的农业设施,按照各方投资比例以股份制形式确定所有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式的资产,按照原财政补助政策确定的扶持对象确定所有权归属。农业设施所有权主体采取承包、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企业或社会经济组织经营使用的,仍以农业设施所有权主体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经营使用权关系依据相关经济合同约定执行,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各乡镇场)

4.农业设施价值确定。各类农业设施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专业评估组统一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各类农业设施投资造价,依据投资建设时形成的会计原始凭证归纳确定。无法取得原始投资凭证的,参照投资建设同期同类设施建设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各类农业设施确定资产价值,按照农业设施投资造价扣除资产折旧后的余额确定。资产折旧额按使用年限直线折旧法计算。折余价值低于3万元的农业设施,不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场)

5.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权属确定。充分利用农村土地确权形成的土地测量测绘技术成果资料,开展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地理坐标等权属调查确认工作。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地理坐标等权属信息,须获得建设投资主体的确认签字。(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场)

6.农业设施确权登记资料建立。健全完善县、乡(镇)、申请人三级档案资料,确保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齐全、完善、规范。县乡(镇)两级建立农业设施产权登记簿,根据农业设施确权调查信息,依法登记确认农业设施产权归属信息,农业设施确权资料由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保存。(牵头单位: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场,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

7.拓展确权成果应用。组织金融供需对接,推动农业设施权能延展,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牵头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有资金需求的已确权登记颁证的农业设施权利人解决抵押融资难题,变“资产”为“资金”。金融机构要开发出专属贷款产品,提高融资额度,降低融资成本,减轻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压力,让农业设施产权证真正发挥作用。金融监管局、人行等部门,开展供需对接,及时授信,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设施“能确权”、所有权证“能抵押”。(牵头单位:财政局、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各乡镇场)

8.推动形成农业设施确权赋能融资增效的示范效应。抓好典型引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可先行选择1-3个有贷款需求的优质企业开展设施确权颁证及抵押融资,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熟悉具体工作流程。(牵头单位: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各乡镇场)

9.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登记机构对已确权的农业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对于闲置1年以上或危旧不能正常生产的农业设施要及时核销,确保“有进有出”、实体准确。对权属不明确、有矛盾纠纷、未达标准和存在问题隐患的农业设施,待问题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牵头单位: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各乡镇场)

10.提高数据安全意识。各部门要增强数据安全意识,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涉及的信息数据做好保密管理。(牵头单位: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发改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各乡镇场)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23年11月至12月底)。各乡(镇)要通过召开乡村干部会议,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确权范围、工作方式和程序,营造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具体实施阶段 (2024年1月至12月底)。各乡(镇)要按照申请登记、审核查验、村组公示、核准颁证四个程序,广泛动员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积极申办农业设施产权证,分阶段有序推进,既要保护好权利申请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又要严格按政策办事。

(三)总结推广阶段 (2025年11月底前)。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场总结经验,宣传成功案例,推广经验做法,有序推进农业设施确权颁证及抵押融资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稳妥推进。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议程,作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二)明确职责,有序进行。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重要性,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严格做好农业设施确权颁证的资料审核工作。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做好群众提交材料的审核公示工作。  

(三)做好动员,强化宣传。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及各乡(镇)要做好政策宣讲和动员引导工作,切实让镇村干部和群众了解掌握农业设施产权确权颁证的重大意义,彻底消除干部群众的思想疑虑和畏难情绪,为全面推进农业设施产权确权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印制“明白纸”、开展培训等多种形式,做好农业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讲,做到政策解读“全覆盖”、宣传广度“全覆盖”、主体培训“全覆盖”。

附件: 1.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细则

      2.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

      3.农业设施主体信息登记表


附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