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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试行)》《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 贷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3-12-28
来源 贺兰县财政局 解读单位 贺兰县财政局

《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农村综合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农村资源市场化配置,扩大农村综合产权确权颁证和抵押贷款范围,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2023年12月25日,贺兰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了《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制定意义

明晰农业设施产权,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颁证,有利于落实农业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解决农村产权边界不清以及农村融资有效抵押物不足等问题;有利于推动农村产权有序流转;有利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激发社会资本、金融资金投入农业,增强现代农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开展农业设施权属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三是登记范围和工作内容,其中工作内容包括规范核发权证程序,全面摸清农业设施底数,农业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农业设施价值确定,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权属确定,农业设施确权登记资料建立,拓展确权成果应用,推动形成农业设施确权赋能融资增效的示范效应,健全动态管理机制,提高数据安全意识共10条。四是实施步骤,包括宣传发动阶段、具体实施阶段、总结推广阶段。五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领导、稳妥推进,明确职责、有序进行,做好动员、强化宣传。

《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保护农业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民在发展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贺兰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农业设施是指本县域范围内依法取得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日光温室,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农产品质量监测房、分拣房、冷库、烘干房、库房、晒场等附属配套设施。

本细则所称农业设施产权,是指农业生产设施产权人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抵押和处分的权利。

坚持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则;坚持严格审查、据实登记的原则;坚持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发展的原则。

登记对象为农业设施投资人,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自然人;对于投资改股后形成的农业设施,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等可以一并登记为农业设施投资人。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范围包括贺兰县所辖乡镇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养殖设施、种植设施、农产品加工储存设施、养殖水面等。

申请确权登记颁证的条件:

(一)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权属清晰;

(二)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具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取得设施农业农地备案批准书等合法审批手续,且在审批年限内;

(三)涉及流转土地的,使用年限不低于3年并结清土地流转费用,贷款抵押合同期限不得大于剩余经营期限;

(四)完成报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50%以上建设内容且种植、养殖量达到建设方案50%以上的;

(五)无其他违法违规用地超建及其他违法建筑情形的。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农业设施名称;

(二)权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三)农业设施地址;

(四)农业设施总投入及农业设施评估价值;

(五)农业设施建成时间、类别、面积、涉及流转土地面积、设计使用年限;

(六)农业设施土地性质、土地来源和属于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及编号、面积、流转起止日期、四至界限等;

(七)农业设施投资人权利人姓名和占有比例;

(八)农业设施平面图、地理坐标;

(九)农业设施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十)农业设施权属变更登记情况等;

(十一)农业设施权利设定情况。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查验初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资产价值评估确认。

(五)复核颁证。

《银川市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证》编号以县为单位,统一采用十六位数编码,编码排列顺序从左到右依次为: 前六位为贺兰县行政区域代码,后面依次为乡镇码、村码、农业设施顺序码,各类农业设施顺序码应分别按顺序填写。

《银川市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证》在自治区没有统一印制的情况下,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监制。待《农业设施产权证》自治区统一印制后,按照本方案颁发的《银川市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证》由农业农村局收回,换发新证。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权利人的变更,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登记;对已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解除抵押之前不予变更权利人和不允许自行拆除抵押物。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后,权利人如需改变抵押物,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登记;对已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的抵押物,须经登记机关与金融机构出具书面同意文件明确更改内容后可进行改变。未经登记机关和金融机构同意擅自减少抵押物的,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自行作废。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只在其农业设施所占土地的承包流转期内有效,到期的产权确权登记证自行作废。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只限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抵押,不可以作为国家集体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银川市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证》使用期限与审批手续期限一致,每年12月31日前到农业农村局审核,对备案通知书逾期、拖欠设施农用地使用费、闲置未利用等情形不予审核。

依法取得农业设施使用证进行抵押融资的,按照《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未经审核的权证不得办理抵押融资。

抵押人对已进行物权设施抵押的,要按年度进行检查,确保抵押的农业设施完好、正常经营、无纠纷、无拖欠承包流转费用等,使农业设施物权抵押功能不减。

《贺兰县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能力,拓宽农业经营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推动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优化农村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快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银保监局 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业设施产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设立的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申请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坚持“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的原则。

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对象为贺兰县辖区内符合条件办理了农业设施产权证的自然人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以及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的经济组织。

贷款条件:

(一)农业经营主体资信良好,具备农业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用于抵押的农业设施必须是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养殖设施、养殖水面、种植设施、农产品加工储存设施;

(三)用于抵押的农业设施产权权属明晰,无争议,有农业农村局颁发的农业设施产权证,未列入征地范围;是否需要提供其他担保,根据实际借款情况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自主协商;

(四)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经营期限在土地经营权有效期内,涉及土地流转的,剩余使用年限不低于3年并结清土地流转费用。

贷款用途:

(一)农业培育,包括种苗、肥料、养殖等;

(二)农业生产过程中大棚、圈舍大型农业机械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扩建;

(三)购买农业生产机具、生产资料、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以及农业生产经营、销售等;

(四)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经营加工、现代休闲农业等;

(五)农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

下列农业设施产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或未经确权的;

(二)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申请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度由贷款人统筹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经营能力、还款能力、农业设施评估价值、资产等情况综合确定。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农业经营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需求特点,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鼓励贷款人在农业设施权属剩余使用期限范围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利率。

贷款审批程序:(一)申请受理。(二)信用审查。(三)前置审批。(四)价值评估。(五)抵押登记。(六)贷款发放。(七)注销登记。

风险评估。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经办金融机构要对借款人信用、债务及抵押物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加强抵押物的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如造成贷款风险要及时追加其他抵押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贷款管理。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约定在借款人债务未清偿前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贺兰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接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积极配合,在借款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金融机构可采取以下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一)流转。与抵押权人协商对抵押的农业设施产权进行再流转。

(二)变现。按照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约定,以及县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与抵押权人签订的产权处置协议,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三)诉讼。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四)其他合法方式。

对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对于以农业设施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贺兰县财政局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500万元,用于化解防范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总规模不得低于风险基金的10倍。

在抵押贷款期限内,农业设施抵押物,在私下交易变更所属权或未经登记机关和金融机构同意擅自改变物权设施的,或土地承包费未及时结清的情形下,金融机构有权停止该笔贷款的发放及回收。

借款人信用恶化时,贺兰县财政局要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风险基金代偿后,贺兰县财政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全力追偿债务。

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研判能力。推动金融机构风险研判水平的提升,包括合理评估农业设施产权抵押价值、确定授信额度、审核借款人资信状况、设定抵押物处置附带条件等,从根本上实现对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融资风险的有效控制。

银行机构、担保机构要建立自身参与农业设施产权融资业务借款人的白名单制度,对于信誉良好、按时还款、运行平稳的借款人参与农业设施产权融资后续可适当给予政策范围内的优惠补贴,对于有逾期欠息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要实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和续贷条件,防止出现骗贷、虚假贷款、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情况,有效防控用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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