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640122010103337R/2024-00012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1-17
责任部门: 贺兰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 2024-01-17
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200号)文件,建立健全科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提高农业用水管理水平,保障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管水、节水的积极性,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及农业节水增效,实现农业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机制创新,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兰县域内自流灌区和扬水灌区,且水源为黄河水的农业灌溉用水。

第三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依据核定的定额用水量和年度下达计划用水量指标执行。

第四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机制。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水资源税、用水权有偿使用费、节水交易收益、涉农奖补资金等各类资金。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补贴范围。本办法重点补贴种粮用水户定额内用水,对超定额用水户和种植经济作物的用水户不予补贴。

第七条 补贴标准。把定额内用水量所产生的水费作为精准补贴的衡量标准,对定额内用水成本①超出农业用水户水价承受能力②的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0.03元/立方米。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八条 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优化用水管理等方式实现农业节水的乡镇(场)、基层水管组织和定额内节水的农业用水户给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农业用水户的奖励。对各支渠农业用水户定额内水量③和实际用水量的差值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0.03元/立方米。

(二)乡镇(场)及基层水管组织的奖励。对年初分配直开口总量与实际用水量差额进行奖励,乡镇(场)节水奖励标准为0.005元/立方米,基层水管组织节水奖励标准为0.01元/立方米。对乡镇(场)全年用水量超年初计划指标的不予节水奖励。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条 确定奖补对象。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各乡镇(场)依据所辖灌域内各干渠直开口及农业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进行核算认定,确定奖补对象。

第十一条 审核上报。各乡镇(场)收集确定奖补对象的相关资料(灌溉面积、定额内水量③和实际用水量等),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汇总上报县水务局。

第十二条 审查确认及资金拨付。县水务局根据各乡镇(场)汇总上报资料,予以审核确认,提出奖补计划,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各乡镇(场)。各乡镇(场)应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结束后无意见的前提下,由各乡镇(场)予以及时拨付至奖补对象,兑现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用途。对于农业用水户核发的奖补资金,应拨付到户或抵顶水费;乡镇(场)节水奖励资金用于水权改革工作经费或公共水利基础设施维修养护费用;基层水管组织奖励资金可用于运行管护经费或奖励优秀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应足额发放至奖补对象,各乡镇(场)和基层水管组织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奖补资金使用用途做好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各乡镇(场)应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公示制度,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名词解释:

①定额内用水成本=定额内水量*终端水价

②农业用水户水价承受能力:主要以水费与亩均投入或产出的比例来衡量。一般水费占农业投入的10%-12%或产出的8%-10%时,水价合理,用水户可以承受。

③直开口定额内水量=(作物1净定额×作物1面积+作物2净定额×作物2面积+......+作物n净定额×作物n面积+冬灌净定额×冬灌面积)/(支斗渠水利用系数×田间水利用系数)

附件:

贺兰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