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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4-01-25
来源 贺兰县水务局 解读单位 贺兰县水务局

一、起草背景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提高农业用水管理水平,保障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管水、节水的积极性,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及农业节水增效,实现农业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机制创新,结合贺兰县实际,特制定《贺兰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补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

(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200号)

三、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

《奖补办法》分为总则、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奖补程序、资金管理、附则共六个章节18项条款。

(二)主要内容

1.第一章节:总则。对《奖补办法》的政策依据文件、奖补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等内容予以明确。

2.第二章节:精准补贴。

一是补贴范围。精准补贴重点补贴种粮用水户定额内用水,对超定额用水户和种植经济作物的用水户不予补贴。

二是补贴标准。把定额内用水量所产生的水费作为精准补贴的衡量标准,对定额内用水成本①超出农业用水户水价承受能力②的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0.03元/立方米。

3.第三章节:节水奖励。

一是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优化用水管理等方式实现农业节水的乡镇(场)、基层水管组织和定额内节水的农业用水户给予奖励。

二是奖励标准。对农业用水户的奖励:对各支渠农业用水户定额内水量③和实际用水量的差值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0.03元/立方米;对乡镇(场)及基层水管组织的奖励:对年初分配直开口总量与实际用水量差额进行奖励,乡镇(场)节水奖励标准为0.005元/立方米,基层水管组织节水奖励标准为0.01元/立方米,对乡镇(场)全年用水量超年初计划指标的不予节水奖励。

4.第四章节:奖补程序。

一是确定奖补对象。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各乡镇(场)依据所辖灌域内各干渠直开口及农业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进行核算认定,确定奖补对象。

二是审核上报。各乡镇(场)收集确定奖补对象的相关资料(灌溉面积、定额内水量③和实际用水量等),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汇总上报县水务局。

三是审查确认及资金拨付。县水务局根据各乡镇(场)汇总上报资料,予以审核确认,提出奖补计划,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各乡镇(场)。各乡镇(场)应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结束后无意见的前提下,由各乡镇(场)予以及时拨付至奖补对象,兑现奖补资金。

5.第五章节:资金管理。

一是资金用途。对于农业用水户核发的奖补资金,应拨付到户或抵顶水费;乡镇(场)节水奖励资金用于水权改革工作经费或公共水利基础设施维修养护费用;基层水管组织奖励资金可用于运行管护经费或奖励优秀管理人员。

二是奖补资金应足额发放至奖补对象,各乡镇(场)和基层水管组织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奖补资金使用用途做好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是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各乡镇(场)应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公示制度,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附则。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相关名词解释

①定额内用水成本=定额内水量*终端水价

②农业用水户水价承受能力:主要以水费与亩均投入或产出的比例来衡量。一般为水费占农业投入的10%~12%或产出的8%~10%时,水价合理,用水户可以承受。

③直开口定额内水量=(作物1净定额×作物1面积+作物2净定额×作物2面积+......+作物n净定额×作物n面积+冬灌净定额×冬灌面积)/(支斗渠水利用系数×田间水利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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