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 11640122010103337R/2026-0005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3-11 |
| 责任部门: | 贺兰县发改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11 |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富兴街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兰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贺兰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质量,节约项目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5〕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贺兰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贺兰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代建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委托其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代建部门,由贺兰县政府研究指定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代建需求,负责代建公司的选定工作,统筹监督管理代建项目和代建公司。
本办法所称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公司”),是指由代建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的独立法人单位。代建公司为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之一,会同使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合同约定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为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之一,即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发起,根据使用需求提出立项申请,共同组织项目实施、接收并使用或管理项目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项目,是指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包括: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福利工程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公检法司、消防等业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
(三)贺兰县政府指定试行代建的其他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代建制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拟定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指导项目代建制的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并对代建项目按程序审定招标控制价,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评价,审查工程竣工结算;
审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审计监督,对县政府安排的重点代建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代建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参建各方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规划设计、土地报批等相关前期手续;
各审批部门负责根据职责,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及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建项目的有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代建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代建申请,对代建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依法组织对代建公司的选定工作,指导并监督代建公司依法依规实施代建工作;
(三)负责拟定代建招标文件及代建合同;
(四)监督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对代建公司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五)依法依规监督代建公司组织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招标活动;
(六)参与代建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七)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实施,制止、纠正有关违法行为,或者移送执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
第七条 代建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备与代建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相关资质;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资格或能力。
第八条 代建公司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使用单位的配合下,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的编制及报审,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节能、环评、消防、人防、园林、施工、市政、设计变更、概算调整、水土保持等有关事项报批手续,负责“四通一平”等施工保障工作;
(二)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进驻项目现场,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三)制定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管理目标,建立涵盖资金支付审批、合同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的内部控制制度,报使用单位和代建部门审定备案;
(四)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代建制项目,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代建公司在施工招标公告文件中应明确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须提供相应比例的履约保函等履约保证;
(五)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按月向代建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代建项目的阶段性验收,组织项目完工自验,配合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及缺陷责任期维保工作等;
(七)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代建部门申请建设资金拨付,并监督施工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八)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代建项目竣工结算,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移交使用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协助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审批事宜;
(九)配合使用单位开展审计、督查调研等工作;
(十)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应当由代建公司承担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请常务会研究审定代建部门,负责落实项目资金,提出项目建设使用及代建需求;按规定与代建部门共同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实施方案等前期文本;
(二)指导协调代建公司负责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报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代建项目用地、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手续办理;
(三)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筹措并与代建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规定流程及时申请将建设资金拨付代建公司;
(四)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配合代建管理机构开展代建公司选定工作;
(五)与代建部门和代建公司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协助代建公司完成项目前期各项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出具相关文件、签字盖章等),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资料;
(七)协助代建公司开展“四通一平”等施工保障工作,对代建公司的工作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
(八)参与代建项目的阶段性验收、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
(九)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会同代建公司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审批事宜,并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代建公司移交的资产和档案资料的移交;
(十)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的其他事项;
(十一)负责项目建成后移交使用管理。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 使用单位提请常务会议研究审定代建部门后,联合代建部门按程序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本报审批部门审批。代建项目原则上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公司对代建项目从可研批复后到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向使用单位明确代建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代建部门依法依规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按程序选定代建公司,代建合同应当由代建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公司三方自代建公司选定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代建管理费、违约条款、退出机制等,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代建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等。
第十二条 代建公司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经代建部门和使用单位审查确认后,作为施工招标及实施的依据,严格控制投资,在项目实施后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确需变更初步设计或者调整概算的,应当由代建公司提请代建部门和使用单位研究会商,按照《贺兰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三条 代建公司应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公司应当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按照工程档案有关规定,于3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齐全、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等相关资料,配合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代建模式、代建服务内容支付代建服务费。代建服务费在项目估算总投资中单独列支,已经列支代建服务费的,不得另行计取项目建设管理费。本办法所称全过程代建管理费原则上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限额标准,结合项目复杂程度、代建服务内容、市场供需情况等因素,通过市场竞争或协商合理确定。代建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上述限额标准的70%。代建管理费超过500万元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
第十六条 代建服务费分阶段在项目实施中、建成交付后、工程保修期结束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由使用单位提出,经代建部门审批,按财务支付流程核支。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代建公司未完成代建任务、出现质量问题或未经批准超概算的,按合同约定扣减其代建服务费。
第十七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代建公司会同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限内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保修工作。使用单位负责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的维护管理。代建项目各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因委托代建而免除其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程序决定实行代建制而未实行的,未按照代建制程序履行报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在招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四)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造成项目投资失控、严重超工期的;
(五)与代建公司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未经批准擅自要求变更项目使用功能、拆改结构、增减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浪费或进度延误一年以上的;
(二)因重大过失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或拖延工期的;
(三)干预代建公司正常工作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接收移交项目;
(五)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六)工作人员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代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部门责令改正,并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与使用单位或代建部门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与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使用单位利益;
(三)擅自改变招标方案、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无故延长工期;
(五)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六)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廉洁管理等规定;
(七)代建公司现场人员泄露与代建项目有关的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八)管理不善致施工单位截留、挪用农民工工资等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
(九)代建公司(包括下属单位)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十)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2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代建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使用单位对财政部门核拨的代建项目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在项目建成后将项目净结余交回财政部门统筹使用,避免造成财政资金沉淀。私自挪用、调整使用建设专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办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贺兰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结束后通过全面评估代建制实施的优势与风险,进一步修订后印发施行。
附件: